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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综合模拟卷及答案解析五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02-24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综合模拟卷及答案解析五

  1. 赖某被拘留案

  某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赖某在进行宣传煽动颠覆政府活动。公安局立即派人前去将赖某抓获,并决定拘留赖某。赖某被拘留后,公安局因警力不足,无暇顾及赖某案,导致赖某在看守所呆了8天,未通知其家人。后其家人通过其他途径得知赖某的下落,遂要求县公安局立即释放赖某。

  问:本案中公安局的做法是否合法?赖某的家人是否有权要求县公安局立即释放赖某?为什么?

  2. 徐某被监视居住案

  徐某,男,40岁,某市某公司经理,住该市安宁路98号。2007年4月,该市检察院接到举报,称徐某在任经理期间,利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检察院立案后,在调查中发现徐某贪污21万元,挪用公款62万元。检察院依法逮捕了徐某。徐某的岳父将其贪污的公款全部交给了检察院。徐某挪用的公款也在其岳父的努力下追回了一部分。徐某的岳父要求将徐某取保候审,检察院决定对徐某监视居住,并要求徐某的单位在宾馆租了一套房子,由检察院派人轮流值班看守,每日与徐某同住同吃,直到该案办结。

  问:检察院对徐某的监视居住措施对不对?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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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张某被逮捕案

  张某,女,28岁,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张某未婚但已怀孕。县公安局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对正在怀孕的妇女一般不应逮捕的精神,只适用于在计划生育内怀孕的妇女,至于计划生育外怀孕的妇女,则应动员或强制其进行人工流产,在实行人工流产后即可适用逮捕的强制措施。县公安局遂强制张某做了人工流产,后报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问:县公安局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4. 赵某附带民事诉讼案

  赵某好友钱某被人殴打送往医院救治,赵某为其支付医药费3000元。后钱某因伤重救治无效死亡。赵某想向钱某的亲属讨回这笔医疗费,但钱某的亲属无力偿还,而殴打钱某的犯罪嫌疑人孙某又被关押。

  问:赵某如何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其支付的这笔医药费补偿?

  5. 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

  自诉人张某,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向犯罪嫌疑人提出经济赔偿要求。经调解,张某获得了一定的补偿。但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张某又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

  问:法院能否受理?为什么?

  6. 史某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史某,男,32岁,个体出租车司机。史某高中毕业后一直未就业,后学会开汽车,便决定自己买车干个体。由于资金不够,史某向已是饭店经理的高中同学李某借了6000元钱。过了1年,李某因想开一分店急需资金,便向史某要钱。开始史某说过几天就还,后来李某多次催债,史某总是推说过些日子。原来,史某虽然开出租车挣了一些钱,但他买股票又都赔了进去,无钱还债。一日,李某又来要债,史某无计可施,反咬一口说他没借李某的钱,倒是李某借了他2000元,两人于是发生争吵,后动起手来。李某当众打了史某几拳,说“要教训一下你这个忘恩负义的家伙。”后被众人拉开。史某觉得自己当众受辱,很没面子,便想出这口气。第二天,史某带了几个人跑到李某即将开张的分店,用菜刀将李某砍伤,并砸坏店中一台高级音响,价值8000多元。李某被送医院抢救,住院10天,花去医疗费、住院费共6435元。

  问:被害人可就哪些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答案解析】

  1. 赖某被拘留案

  (1)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4、6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居或其所在单位。并应在24小时之内讯问被拘留的人。本案中,公安局拘留赖某后,既不通知赖某的家人,也不对赖某进行讯问,而是不理不睬,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最长期限为7日。本案中,赖某被拘留已达8日,已超过了法定期限。因此,赖某的家人有权要求县公安局立即释放赖某。

  2. 徐某被监视居住案

  检察院时徐某的监视居住是不对的。《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徐某是有家有住处的,监视居住的地点应当是其住处。而检察院的作法实际上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自由,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监视居住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而不应当由检察院自己派人看守和监督。

  3. 张某被逮捕案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因此对于正在怀孕的犯罪妇女,一般不能够适用逮捕的强制措施。至于《刑事诉讼法》的此条规定是否适用于计划生育外怀孕的妇女和非婚怀孕的妇女,应该认为无论是计划生育内怀孕还是计划生育外怀孕,抑或是非婚怀孕对于胎儿来说,都是无可选择的和没有任何责任的。我国《婚姻法》第19条关于“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的规定,正表明了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因此,对于计划生育外怀孕或非婚怀孕的妇女,同样应适用《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不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本案中,县公安局以张某非婚怀孕为由,认为张某不应适用《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是错误的。

  4. 赵某附带民事诉讼案

  本案应该由某乙的亲属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殴打某乙的犯罪嫌疑人某丙赔偿医药费。《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某甲好友某乙被人殴打送往医院救治,某甲为其支付医药费3000元。某甲为某乙支付的医药费3000元,是由于犯罪嫌疑人某丙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应当由某丙赔偿。但某甲不是某乙的近亲属,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本案只能由某乙的亲属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殴打某乙的犯罪嫌疑人某丙赔偿医药费。在犯罪嫌疑人某丙赔偿了医药费后,再由某乙的亲属支付给某甲。

  5. 张某附带民事诉讼案

  法院可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0条规定,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被害人附带的民事诉讼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符合附带民事诉讼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否则,裁定驳回起诉。

  6. 史某故意伤害案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之一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这里的损失包括两类,一是犯罪行为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利造成的经济损失;二是犯罪行为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因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而引起的刑事犯罪,也不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刑事犯罪之前的债权债务问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本案件中被害人可就被砸坏的高级音响、医疗费、住院费以及因伤残而减少的误工收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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