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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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阶段练习卷8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02-19

  【答案解析】

  1. 赵某故意杀人案

  (1)本案中警方收集的证据有头颅、脑组织、车站监控录像、王宾与赵苏云的供述、对黑色塑料带的检测意见、对现场的勘查记录及拍照、受害人的弟弟提供的证言。

  根据证据种类的划分,头颅属于物证,脑组织属于物证;车站监控录像属于视听资料;王宾、赵苏云的供述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对黑色塑料带的检测意见属于鉴定结论;对现场的勘查记录、拍照属于勘验检查笔录;受害人的弟弟提供的证言属于证人证言。

  (2)警方采取了以下几种侦查行为:对案发现场的勘验检查;侦查实验;鉴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

  2. 邱某杀人案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审判公开原则;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2)物证:杀人凶器弯刀、斧头等;书证:留言的字板;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邱兴华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尸体辨认笔录;证人证言:邱妻的证言。

  (3)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 曹某虐待案

  本案涉及到自诉案件中的代理问题。自诉人是自诉案件中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通常情况下,自诉人是被害人。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时,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被害人周某虽然已死,其儿子曹明作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曹明提起的诉讼中,他是自诉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4. 关某盗窃案

  刑事诉讼职能分为三种:控诉职能、辩护职能与审判职能。这三种职能分别由不同的主体承担:控诉职能由人民检察院或自诉人承担;辩护职能主要由被告人(包括犯罪嫌疑人)承担,辩护人协助被告人执行辩护职能;审判职能由法院承担。所谓控诉职能就指检察机关向法院揭露、证实犯罪并要求法院对被告确定刑罚的职能。这就意味着人民检察院不仅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而且要在法庭上支持控诉。检察机关控诉职能发挥的程度对法院正确行使审判职能有着重要的影响,法院的消极性和被动性决定了案件事实的揭露程度依赖于检察机关的工作效果。在通常情况下,如果检察仅向法院提出控诉而不派人出席法庭论证自己的主张,诉讼是无法正常进行的。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但是依照本法第175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由此,本案并非适用简易程序而检察院没有派人出庭支持公诉,从而使检察机关所承担的控诉职能没有有效行使,是不合法的。此外,这三种职能依法独立行使,相互制约,但人民法院不拥有驳回检察机关的起诉的职权。

  5. 张某、边某徇私枉法案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责;属于本部门管辖。

  (2)不正确。从形式上看该案件符合立案条件,但是由于荆某某运输毒品行为一直在公安人员的全程控制之中,也就是说从一开始他就注定会在半路中被查扣抓获,他的行为也就不会产生任何社会危害。而我国的《刑法》认定一个行为是犯罪行为的首要条件就是这个行为一定要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法院认为荆某某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6. 肖某盗窃、脱逃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就明确了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是检察机关的职权,也是保证刑事诉讼办案质量的有力措施。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是不同的。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中,三机关关系是互动的。根据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原则,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和法院的监督是单向的。在本案中,区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认定的肖某毁坏财物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而公安机关没有认定的脱逃行为实际上已构成犯罪,依法予以纠正,以盗窃罪、脱逃罪提起公诉。进入审判阶段后,法院对互相配合原则作了错误的理解,对脱逃罪不予认定,检察院发现后,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纠正了法院的错误作法,保证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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