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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考前冲刺三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10-10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考前冲刺三

  1、武器装备肇罪的概念和主要特征。

  答:武器装备肇事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侵犯的客体是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和使用制度。‚主观方面是过失。ƒ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致人重伤或死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逃离部队罪与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军事训练罪的主要区别。

  答: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现役军人;后者的主体是预备役人员。‚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客观上表现为现役军人未经批准,以逃避继续服兵役的目的逃离所在部队的行为,该罪在战时和平时皆可构成;后者客观上表现为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行为,该罪只能在战时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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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战时临阵脱逃罪与逃离部队罪的主要区别。

  答: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只限于参战的军职人员;后者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军职人员。‚犯罪目的不同。前者的犯罪目的是逃避作战;后者的犯罪目的是逃避服兵役。ƒ犯罪时间不同。前者只能发生在战时;后者既可以是发生在战时,也可以发生在平时。

  4、投敌叛变罪与战时临阵脱逃罪的主要区别。

  答:二者的主要区别是:犯罪主体有所不同。前者的主体可以是军内外人员;后者的主体只限于参战的军职人员。‚主观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危害国家安全;后者的目的是为逃避履行参战的军职责。ƒ客观行为不同。前者客观上表现为投奔敌方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后者客观上表现为战场上或战斗状态下逃离部队的行为。

  5、试述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的的概念和主要法律特征。

  答: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是指军职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获取或者公然夺取部队的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其犯罪特征是:侵犯的主体是国家对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的所有权及军队战斗力的物质保障。‚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获取或者公然夺取部队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所谓“军用用物资”是指除武器装备以外供军事上使用的物资。ƒ犯罪主体是军职员和军队在编职上。„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6、刘某,男,19岁,某部队战士,刘某于1997年10月3日下午5时许带一女青年进入该部队营房。正在门岗执勤的战士张某对刘某及所带女青年查问后,要求刘某按规定到传达室登记,刘对此极为不满,不仅拒不登记,反而晨张某坚持其登记时,突然用拳猛击张的头部,将张打昏在战后逃走。张某在送往医院后抢救脱离危险,但已经造成严重的脑震荡,经鉴定属重伤。

  问:对刘某的行为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且人重伤,应赵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理由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刘某身为现役军人,符合该罪的主体特征,且在客观上以暴力方法阻碍正在值勤的战士张某执行职务,其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部队正常的勤务活动,而且了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符合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的法律特征。在分析中应注意,虽然刘某的行为造成了他人重伤,但因刘某本人是现役军人,且侵犯的对象是正在执勤的军人,刑法对此专门特殊的规定,因此,对刘某的行为应以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论处,而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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