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主观题强化练习卷(8)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9-30
中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主观题强化练习卷(8)
1.从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的角度看,当前我们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答:第一,要继续改革司法制度,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使司法机关具有抵抗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能力,保障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破除封建割据、诸侯专权、封建行会制度和思想的影响。
第二,要充实执法资源,健全执法机构,增添法律设施,改进执法装备。
第三,抓好对现有司法、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使他们成为兼具法律知识和有关门类专业科技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第四,应当加强法律实施的监督。人大的执法检查监督,对于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已经显示出良好的效果,但仍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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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简述我国国家权利机关监督的主要方式。
答:在我国,国家权利机关监督的方式主要有:(1)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2)审查文件;(3)质询;(4)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5)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6)开展执法检查;(7)视察;(8)督促办理人民代表和委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9)审议撤销职务案。
3.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第一,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这是坚持我国法律体系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的保证。
第二,必须以中国国情和宪法为依据,这是我国法律体系科学性和合法性的保证。
第三,必须总结历史,面向现实,放眼未来。
第四,要综合考虑道德、党纪、政纪、社区公约和村规民约以及传统风俗习惯。
第五,正确处理公民与国家、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以及中国同外国的关系。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应该是在我国宪法的基础上,整个体系统一完整,各个法律部门齐全协调,法律部门之间和谐有序,整个体系和各个部门法的结构逻辑严谨,在体例安排上科学合理而又独具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4.试述当代中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答:(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思,是指由于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因此,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并作为全社会的共同任务,长期坚持下去。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党和政府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总结建国以来治理社会治安方面的经验,并结合社会治安的现状所提出来的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一个战略方针,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一个重要工作,也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它的主要任务是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
(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是: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社会丑恶现象大大减少,治安混乱的地区和单位的面貌彻底改观,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
(5)为了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重视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促进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5.试述法律解释的方法。
答:法律解释的方法是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的目标所使用的方法。法律解释的方法主要包括:
(1)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方法解释、文理解释,是指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可以有以下几种具体方法来确定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其一,根据日常语言文字的含义来确定法律的含义;其二,掌握法律专业术语的特定含义;其三,根据语境确定字面含义;其四,根据个别事项与一般性用语的连用,确定包括同一种类的所有项目;其五,以类别中明文提及者为限。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根据语言解释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
(2)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包括:关于制定法律的提案说明,关于审议法律草案的说明,关于讨论、通过法律草案的记录和其他有关文献等。进行历史解释的目的主要是探讨某一法律概念如何被接受到法律中来,某一个条文、制度乃至某一部法律是如何被引进现行法律体系中来,立法者是基于哪些价值做出决定的等等。
(3)体系解释,也称为逻辑解释、系统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解释法律。首先,应综合考虑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其次,应当考虑法律条文在情事上的同类性或一致性;再次,应当运用法条竞合的规则解决可能出现的法条之间的矛盾,一般而言,高阶法优于低阶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
(4)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这里讲的目的不仅是指原先制定该法律时的法律,也可以指探求该法律在当前条件下的需要,既可以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个别法条、个别制度的目的。按照这种办法,在解释法律时应当首先了解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所希望达到的目的,然后以这个目的或这些目的为指导,去说明法律的含义,尽量使有关目的得以实现;如果由于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原先的立法目的不适应新的社会情势的需要,按照自由解释的态度,解释者可以根据需要确定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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