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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案例题及答案七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6-07

  【案例一】

  有人认为,法的本质就是国家镇压与统治的工具。请结合你所学的法律知识,谈一谈你对这一看法的认识 "

  【参考答案】这种看法是片面的。深刻认识法的本质.应当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注意鉴别法的本质和现像,界定法的内容与形式,区分“实然”的法与“应然”的法。认识法的本质理论.主要应对如下三对概念进行分析:

  1 、法的意志性与规律性。法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法律首先表现为一种意志.即法具有意志性。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另一方面,法的意志性绝不是任意成者任性,而是受客观规律支配的。法的内容的最终决定因素是客观物质生活条件,但法律也不等于规律.规律是客观的.而法律不完全是客观的。简单地说,法律是主观性的东西.受客观规休支配。

  2 、法的阶级性与共同性。法一方面具有阶级性,另一方面又具有共同性.阶级性是指法律是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共同性即某些法律内容、形式、法律效果并不以阶级为界限,而是带有共同性和相似性。

  3、法的正义性与利益性。法律与利益是分不开的,同时法律绝不能抛弃正义,从应然意义上讲,法律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即法律以调整各种社会利益关系为内容.以实现社会正义为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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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

  2001年 6 月 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修订,将法官的任职条件要求从大专学历提高到大学本科学历。请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分析说明此举的意义。

  【参考答案】

  ( l )现代社会生活日趋复杂化,杜会分工日益细化,法律规范变得愈来愈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律的专业化和职业的专门化即成为社会生活的必须。因此,要从事法律职业,必须有法律专业知识、经过法律专业培训.已成为普遍的共识.

  ( 2 )法官在整个司法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法院审判案件也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为适应现代社会变化速率加快的需要,法官拥有不同程序的自由裁量权.在此情形下,法官专业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案件审判的质量从而影响到法律目的的实现。因此.适当提高法官任职条件,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意义。

  (3 )过去由于认识等原因.我国法官任职条件不是十分严格.其任职条件与行政机关公务员没有大的区别,几乎什么人都可以进。不可否认.其中一些自学成才的今天己经能胜任审判工作.但必须承认,这也是造成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的主要原因。1 995 年通过的法官法才对学历条件有了明确要求.新修改的法官法又将原来的大专学历修改为本科学历.要求进一步提高.这表明了我国对于法律职业专门化认识更加明确.对于建立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切实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坚定决定.这也必将对视国社会发展、文明进步起到重要的推动和保降作用。

  【案例三】

  马克思种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找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请分析这个观点。

  【参考答案】从法的形式特征来看.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是人的行为才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得以建立和存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不是通过对人的思想进行调整.而是通过调整人的行为。虽然.法律有时要考虑犯罪动机、目的等主观因素,但是并非以此为出了点。法律通过对人的行为调节来调整社会关系。另外,法律不以主体作为区分标准,而是以行为作为区分标准.法律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因而它首先对行为起作用,首先调整人的行为。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这是法律区别于其他杜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概而言,.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

  【案例四】

  某镇镇长在一次镇人代会上郑重指出:“为维护全镇良好的社会秩序,加快全镇经济的发展.必须坚决做好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落实。具体来说,必须做到依法治镇、依法治村,要制定各种办法、规定来治理全镇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特别是重点治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村民。请你运用所学的法理学知识和原理对这段话做出分析。

  【参考答案】该镇长的言论表明了他对依法治国方略的错误理解.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依法治国是法治的典型表述.是一种与人治相对立的治国方略,而该镇长的言论却表明了他所抱有的法是治理社会的工具这样一种人治的观念.其二.就依法治国而言.法是指宪法、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而不能把法泛化.以至于认为只要是权力部门制定的规则都是法.这是对法的严重曲解。其三.依法治国或者说法治的主休是人民,其客体是国家权力和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因此.该镇长言论中流露出的认为依法治国就是依法治理老百姓的观念同样是错误的。

  【案例五】

  在我国古代,法与刑是通用的。现在仍有人认为.法的作用就是惩罚犯罪者。请你结合法对人的规范作用对这一认识作出评价.

  【参考答案】我们不能这么简单地看待法的作用。法的最终目的并不在于惩罚。按照法的规范作用的不同对象.规范作用可以大体上被概括为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强制五种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作用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其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预侧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教育作用是指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作用。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这是法律规范专有的属性.正是由于法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才表现出强制作用.这种强制作用就在于能够制裁、惩罚和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可见.不应将法的作用局限于强制作用。

  【案例六】

  某法学教师在课堂讲授中提出:“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仅有范围大小之别,无内容和效力之异。”运用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对该讲授内容进行分析.

  【参考答案】该教师的说法是错误的。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法律的确有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法体文件.而狭义的法律则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从范围上讲,两者的确有范围大小之别,即广义的法律范围宽于狭义的法律。但其内容和效力是有差别的.并非“无内容和效力之异”。就内容而官,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规等,其所调整和规范的社会关系与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有明显的差别。就效力而言.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的地位,具有最高级的法律效力.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及行政法规等不得违背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同时.行政法规与鉴本法律和其他法律也不在一个效力层次上,行政法规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来刨定,不得同后者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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