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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卷九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3-29

  【案例三】

  甲某系一名毒贩,乙某系某铁路局的财务主管人员。甲为购买毒品以贩毒利润分成为诱惑向乙某借50万元。乙某利用主管之便挪用单位50万元给甲某。甲某觉得50万元较少,于是从中取出10万元向丙某购买了假人民币100万元,并利用该款先后从云南省丁某处以及泰国购买毒品,运输到本地出售,一个月内盈利120万元。盈利后,甲某将50万元还给乙某,并送给乙某5万元“辛苦费”,乙某迅速将50万元钱归还单位,由于前后仅一个月时间,铁路局没有人发现乙某挪用款项一事。被抓捕后,甲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且揭发了丙某、丁某的犯罪事实,同时甲某还主动交代了自己曾经为使他人吸毒方便,专门出资租来一套房屋给众多吸毒人员吸毒使用,并多次允许卖淫女在该房屋内为吸毒人员提供服务。乙某则闻讯后,携带单位的100万元潜逃。请问:

  问题一:甲某分别构成了哪些犯罪行为?(5分)

  问题二:乙某分别构成了哪些犯罪行为?(3分)

  问题三:假设对甲某盈利的115万元、对乙某取得的5万元“辛苦费”以及逃跑时携带单位的100万元均被全部查获追回,请问该案在法院审判结束后,对上述三笔款项应当分别如何处理?(2分)

  问题四:假设甲某告诉乙某自己准备购买自住商品房而向乙某借50万元,乙某利用主管之便挪用单位50万元给甲某。不料,乙某的单位要开始查账,乙某即催甲某立即还钱。甲某一个月内迅速归还了乙某50万元,乙某又将50万元钱归还单位。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中止?为什么?(2分)

  问题五:假设本案已由某铁路公安处立案侦查,该处刑警支队侦查员张某在案件侦办中,知道甲某供述了乙某的犯罪事实,于是为了敲取乙某的“好处费”,向乙某告知了其涉嫌犯罪,铁路公安机关将对其进行拘捕的信息。乙某闻风后,迅速携带单位100万元潜逃。请问侦查员张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3分)

  【答案】

  问题一:甲某分别构成了哪些犯罪行为?

  答:甲某从云南省丁某处以及泰国购买毒品运输到本地出售的行为,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其用10万元向丙某购买100万元假人民币的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其用100万元假人民币购买毒品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甲出资租来房屋专供众多吸毒人员吸毒使用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甲多次允许卖淫女在该房屋内为吸毒人员提供服务,构成容留卖淫罪。

  问题二:乙某分别构成了哪些犯罪行为?

  答:乙某利用主管之便挪用单位50万元给甲某贩毒,构成挪用公款罪。乙某明知甲某贩卖毒品而为其提供资金,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乙某携带单位100万元潜逃,构成贪污罪。

  问题三:假设对甲某盈利的115万元、对乙某取得的5万元“辛苦费”以及逃跑时携带单位的100万元均被全部查获追回,请问该案在法院审判结束后,对上述三笔款项应当分别如何处理?

  答:甲某盈利的115万元和乙某的5万元“辛苦费”、100万元公款均属于违法所得,应当追缴。对甲某盈利的115万元和乙某的5万元“辛苦费”应当上缴国库,对铁路局的100万元公款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

  问题四:假设甲某告诉乙某自己准备购买自住商品房而向乙某借50万元,乙某利用主管之便挪用单位50万元给甲某。不料,乙某的单位要开始查账,乙某即催甲某立即还钱。甲某一个月内迅速归还了乙某50万元,乙某又将50万元钱归还单位。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中止?为什么?

  答:乙某的行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但未超过三个月未还,因此不构成犯罪,也不就存在预备、未遂、中止等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问题。

  问题五:假设本案已由某铁路公安处立案侦查,该处刑警支队侦查员张某在案件侦办中,知道甲某供述了乙某的犯罪事实,于是为了敲取乙某的“好处费”,向乙某告知了其涉嫌犯罪,铁路公安机关将对其进行拘捕的信息。乙某闻风后,迅速携带单位100万元潜逃。请问侦查员张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

  答:侦查员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张某作为具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构成了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处罚罪。

  【案例四】

  2013年6月28日10时许,姜某(男,1996年2月16日生,以前未有违法记录)来到某地火车站售票大厅购买火车票,由于人多,姜某不愿排队,对排在较前位置的李某(男,1956年生)说“我得赶紧买票,要不然就赶不上10点半的火车了”遂插队站在李某的前面,李某不愿意,争吵过程中,姜某打了李某面部两拳,造成李某鼻子出血,身着警服的车站派出所民警王亮听到吵闹声赶到现场,出示工作证件后对姜某口头传唤,姜某拒不接受传唤,又猛击王亮胸部两拳致王亮软组织挫伤、皮下淤血,随后在往大门口跑的过程中,被另一值班民警钱刚拦住制服,将其传唤至民警值班室。

  做完笔录后,李某不同意调解处理,要求公安机关拘留姜某,并要求做伤情鉴定。民警钱刚称:“简单的治安案件不需要做伤情鉴定。”于是未做伤情鉴定。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为案由决定对姜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并要求姜某赔付李某和王亮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各1000元。后民警钱刚带一名保安将姜某送至拘留所执行。

  问题一:对姜某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定性?姜某有无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情节,请简要说明。(4分)

  问题二:如果姜某、李某和民警王亮三人都同意调解,该案可以调解处理吗?简述理由。(2分)

  问题三: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请指出并简要说明理由。(9分)

  【答案】

  问题一:对姜某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定性?姜某有无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情节,请简要说明。

  答:姜某插队引发二人争吵,殴打李某,构成“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姜某猛击正在执勤的民警王亮,构成“阻碍执行职务”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案发时姜某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问题二:如果姜某、李某和民警王亮三人都同意调解,该案可以调解处理吗?简述理由。

  答:姜某殴打李某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情节较轻,可以调解处理,而殴打正在执勤民警王亮属于阻碍执行职务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能调解处理。

  问题三: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请指出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1.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拒绝李某作伤情鉴定的请求是错误的。

  2.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为案由对姜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决定是错误的,本案有两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是“殴打他人”、“阻碍执行职务”,处罚应遵循“数过并罚”原则,对姜某的两个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3.公安机关对民事赔偿作出决定是错误的。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由民警钱刚带一名保安执行行政拘留是不正确的。执行拘留的人必须是两名以上的民警。

  5.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姜某是十七周岁且属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故对姜某执行行政拘留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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