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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卷七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3-28

  【案例五】

  2013年10月20日,某市居民王某向该市某区一派出所报案,称有人抢夺他的钱财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派出所依照法定程序呈请立案后立即展开侦查, 10月22日,在犯罪嫌疑人再次作案时,民警当场将其抓获并先行拘留。返回派出所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于当晚22时对此人签发了拘留证,并进行了讯问。经查嫌疑人李某,系该区待业青年,整日游荡街头,已作案两起。办案单位于10月24日10时,将李某与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同送看守所羁押,同时通知了其家属。为查清案情,民警将李某从看守所提审到派出所再次进行讯问。

  派出所认为李某属于多次作案,于是报区公安分局负责人批准,延长李某拘留期限至30日。

  问题一:本案中,公安机关及办案民警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问题二:如在侦查期间,李某在看守所癫痫病发作,经医生诊断,有随时犯病的危险。李某家属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可否对李某取保候审?应由谁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如批准,应责令李某提供何种方式的保证?取保候审的期限为何?请说明理由。

  问题三:请简述保证人的条件和义务。

  问题四:如李某在侦查期间委托了律师赵某作为辩护人,赵某以派出所所长与受害人王某是同学为由,申请回避,其请求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问题五:如果办理李某案件的公安机关认为赵某伪造证据,涉嫌犯罪,法律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案】

  问题一:本案中,公安机关及办案民警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

  1.由派出所所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并签发拘留证,不符合法律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作出拘留决定后超过24小时才将李某送看守所羁押,不符合法律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3.作出拘留决定后超过24小时才通知李某家属,不符合法律规定。除法定特殊情况外,应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4.将李某从看守所提审到派出所进行讯问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

  5.将李某拘留期限延长至30日,不符合法律规定。李某作案两次,不属于多次作案,作案三次以上才属于多次作案。

  问题二:如在侦查期间,李某在看守所癫痫病发作,经医生诊断,有随时犯病的危险。李某家属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可否对李某取保候审?应由谁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如批准,应责令李某提供何种方式的保证?取保候审的期限为何?请说明理由。

  答:可以对李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李某不符合逮捕条件,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可以取保候审;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

  问题三:请简述保证人的条件和义务。

  答: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保证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或者已经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问题四:如李某在侦查期间委托了律师赵某作为辩护人,赵某以派出所所长与受害人王某是同学为由,申请回避,其请求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答:赵某请求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有权要求侦查人员回避;派出所所长与王某是同学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应当回避。

  问题五:如果办理李某案件的公安机关认为赵某伪造证据,涉嫌犯罪,法律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如果办理该案的公安机关认为赵某涉嫌伪造证据罪,应当由其他公安机关办理,并通知赵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认为辩护人涉嫌伪造证据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案例六】

  钟某窜至某停车场,窃得自行车一辆(价值300元)。钟某骑车准备离开时,被车主王某发现,遂弃车逃跑,王某骑车追赶,在其他群众帮助下,将钟某扭送至派出所。

  民警刘某、赵某接警进行登记后,立即办理了传唤手续,开始调查案件。刘某、赵某扣押了涉案的自行车,并对钟某进行询问。钟某陈述了违法经过,并交代自己此次因吃摇头丸后感觉恍惚,所以盗窃自行车。钟某还交代了另一起盗窃电动自行车的案件。刘某、赵某即持警官证赶往钟某的住所检查,检查中发现了钟某在家尚未吸食完的摇头丸,但未找到交代的盗窃的自行车,刘某即结束检查。经吸毒检测和调查,证实了刘某吸毒的事实。王某多次索要自己的自行车,赵某称自行车是证据已经扣押,案件办结才能发还。

  经查,钟某2个月前因嫖娼被拘留10日。派出所对钟某作出15日行政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扣押的自行车退还王某。钟某表示接受处罚,但提出由一同来此地打工的老乡陈某作为担保人,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同意陈某作为担保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问题一:钟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何处罚情节?

  问题二:请指出本案在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正确做法。

  问题三:请简述哪些盗窃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

  问题一:钟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何处罚情节?

  答:钟某构成盗窃、吸毒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钟某秘密窃取他人的自行车(价值300元),数额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其行为构成盗窃。钟某吸食摇头丸,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其行为构成吸毒。

  钟某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钟某构成盗窃和吸毒,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其多个违法行为,应当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问题二:请指出本案在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正确做法。

  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

  1.钟某是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的,办理传唤手续不当。对此种情况,无需办理传唤手续,应当立即询问查证,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到案情况。

  2.民警不应扣押已在车主王某控制中的自行车。对善意第三人和被侵害人的合法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3.民警刘某、赵某持警官证检查钟某的住所错误。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开具检查证明文件。

  4.民警检查结束后未制作检查笔录。检查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

  5.民警扣押自行车后未及时返还王某错误。对于被侵害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

  6.派出所作出对钟某拘留并处罚款2000元的决定错误。派出所只能作出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

  7.公安机关不应当同意钟某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8.公安机关不应同意让钟某老乡担任担保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具备当地常住户口的人不符合保证人条件。

  问题三:请简述哪些盗窃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答: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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