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题及参考答案十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3-13
中【案例三】
赵某、钱某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同住一宿舍。1999年春,公司派赵某到珠海办事处工作一年。临行前,赵某将已使用了一年的一台586电脑委托给钱某保管并允许其使用。一个月后,赵某给钱某写信说自己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委托其保管的电脑可以适当价格出售,但Modem 因还有用,不要出售。同单位的司机孙某知道此事后,对钱某表示想以低价购买,并嘱钱某给赵某写信说该电脑显示器有毛病,屏幕晃动,以便使赵某降价出售。钱某考虑到孙某经常给自己免费送东西,便按孙某的意思给赵某写信。赵某回信说显示器有毛病可以低价出售。于是,孙某以1500元的价格买下该电脑。过了几天,钱某因急需用钱,遂将电脑的Modem 以赵某的名义出售给周某,价格为500元(略低于当地的市场价格),周某已经付款,尚未交货。此时,赵某回公司办事后知晓了钱某的行为,十分愤怒。
现请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能否向孙某请求返还电脑?为什么?
(2)钱某向周某出售Modem 的行为性质如何?为什么?
(3)在Modem 的买卖关系中,周某享有哪些权利?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可以。赵某委托钱某代为出售电脑,双方形成代理权法律关系,但钱某滥用代理权,与孙某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赵某的利益,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孙某不能依据无效民事行为而取得电脑的所有权,赵某有权基于其对电脑的所有权请求其返还电脑。
(2)钱某向周某出售Modem 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为效力未定行为。赵某没有委托钱某出售Modem ,因此,钱某以赵某的名义出售Modem 为自始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行为,其行为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赵某可以追认该行为而使其有效;第三人周某在知道钱某为无权代理之后也可以催告赵某追认或者撤销该行为。
(3)周某享有催告赵某追认此买卖行为或者撤销该买卖行为的权利。本案中,周某为善意第三人,在狭义无权代理中,善意第三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案例四】
2000年3月10日清晨,急于到医院分娩的孕妇王丽在丈夫的搀扶下来到马路边,准备乘坐出租车到医院分娩,时值清晨,租车极少, 10余分钟后,-辆出租车终于在王丽一家人身边停下,该车司机于凡对王丽及家人称:该车是新车,孕妇乘坐会弄脏车座,而且三人同时乘坐会增加燃油量,如果想坐,需要支付平时乘车费用6倍的乘车费,否则不能上车,王丽的丈夫考虑到天色较早,搭乘出租车极为困难,且王丽的情况紧急,于是同意按6倍于平时乘车费的款额支付服务费。事后,王丽及其丈夫向法院起诉。 要求返还多收的钱款。
【问题】
(1)司机的行为是否构成乘人之危?
(2)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本案中司机的行为构成乘人之危。依据《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本案中,被告乘原告分娩之际索要高额服务费,迫使原告于危难之际与其订立服务合同,其行为违背了原告的真实意志,牟取了非法不正当利益,该合同属于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2)依《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乘人之危所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本案中,王丽夫妇请求变更合同,返还多收的钱款,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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