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题及参考答案八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3-08
中1、公民徐某家里养了一条狗曾咬伤过人,徐某为了避免狗再咬伤人,把狗拴在院中大树下,一天邻居何某到徐家串门,看到狗在树下打盹,就悄悄地过去把栓狗的链子解开,这时徐某从屋中出来,招呼何某到屋中坐,狗被惊醒,扑上去把何某的腿咬伤。问:
(1)何被狗咬伤是谁的过错?
(2)何的伤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北京某装修公司与石家庄的某玻璃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某玻璃厂卖给某装修公司4m×2m玻璃10块。某装修公司全权委托王某到玻璃厂提货。王某在返回北京的途中,突患急病住院,委托其朋友李某将玻璃运回北京,并从医院与某装修公司联系告知此事,取得了装修公司的同意。李某在运输途中因酒后驾车与某家具厂一辆正常行使的车相撞。李某的车倾覆,玻璃破碎,同时某家具厂的车辆也受损。为此发生纠纷。问:
(1)本案中存在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装修公司应向谁主张何种法律责任?为什么?
(3)某家具厂车辆受损的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甲(男)与乙(女)于199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丙)。1996年甲调动到A城工作,随后因与乙感情不和而通过诉讼离婚。1998年A城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判决丙随其母乙共同生活,甲每月支付给丙抚养费150元。1999年春节,丙在与邻居小孩丁玩耍时,不慎用石头打伤丁的眼睛。丁父母为给其治疗化去医药费3000余元。丁的父亲要求乙赔偿这一损失。但由于乙所在工厂不景气,已经几个月发不出工资,又无其他经济收入,故无力承担该责任。后乙找到甲,要求甲付给部分钱,以赔偿丁父母的损失。甲一口拒绝,并说道:“我们早就已经离婚,孩子是判给你抚养管教的,你是监护人,孩子现在惹了祸是你管教不严造成的,责任在你。我每月已支付了抚养费,别的责任我就没有了。”由于乙迟迟 不能赔偿损失,丁父亲便以丙为被告,以乙为法定代理人起诉至人民法院。问:
(1)夫妻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还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2)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其是否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答案】
1、(1)是由何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何某不解拴狗的链条,狗就不会扑上来咬伤他的腿。由于徐既不知狗已睡着,又不知拴狗的链条已被人打开,故属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
(2)何某的伤应由其自己负责。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动物饲养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1)某装修公司与玻璃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某装修公司与王某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李某与某家具厂之间的侵权责任关系。
(2)应向王某、李某主张过错责任。代理人、受托人自己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过错责任。
(3)应由装修公司承担,因为李某是某装修公司的受托人。
3、(1)民法的监护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的权益而设置的—项民事法律制度。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见,《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父母双方,而不是父母中的任意一个,对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未成年的父母承担民事责任。
(2)对于未成年人的父母在民事责任发生之前就已经离婚的,最高人民法院早在《民通意见》第21条做了明确说明:“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结合《民法通则》第18条关于取消监护 资格 以及《婚姻法》第23条和36条的规定,可以很清楚地理解立法本意: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仍有监护义务,只是这种权利受到了一定限制,相应的,他(她)的义务也应有所减弱。《民通意见》第158条规定,当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时,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由此看出,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原则上由与其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共同生活的监护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法院仍应判决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此题,按照《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规定的精神,甲乙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甲仍是丙的监护人,对丙造成他人的损害,甲应当应与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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