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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卷四综合模拟题及答案(9)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2-14

  【案例三】

  杨伟诉李峰侵权纠纷一案,经某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杨伟不服,申请再审。经某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此案终审判决确有错误,于是决定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问:某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

  【参考答案】某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度再审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如果是二审审结的,再审应适用第二审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因此,该案某中级人民法院发现本院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决定再审时,不能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而应由原二审法院即某中级人民法院先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然后按二审程序再审。

  【案例四】

  朱小山与王琦两人曾于 1998年合伙开一商店,后因业务发展需要,两人将原来租赁的门面买了下来。2003年底,朱小山与王琦欲解散商店,不再经营。两人对门面的所有权发生纠纷。经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维持一审判决的处理:认定门面应为王琦所有,但王琦应补偿朱小山5000元人民币。朱仍不服,多次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诉。高级人民法院对申诉进行了审查,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门面应为朱、王二人共有,即裁定撤销江、二审判决,发回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

  问: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有以下不正确之处:

  (1)不能以当事人的申诉作为引发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当事人的申诉只能是人民法院发现裁判确有错误的途径。所以,本案要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只能由当事人申请再审,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

  (2)高院决定再审后,不能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再审或提审之前,只能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

  (3)高院指令原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做法也是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原来是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原来是二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本案是经过两审终审的案件,指令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显然违背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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