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题及答案九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1-22
中二、论述题
1. 试述解决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应当注意掌握哪些基本观点?
2. 我国刑法对几种特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怎样规定的?
3. 试述犯罪间接故意的特征及其表现形式。
4. 试述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异同点。
5.试述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联系和区别。
【参考答案】
1. 答:辩证唯物主义因果论认为,引起一定现象发生的是原因,被一定现象引起的现象是结果。这种现象与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就是因果关系。辩证唯物主义因果关系的理论同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是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后者要以前者为指导,后者是前者在刑法学科中的具体运用。只有把前者的基本理论与后者的犯罪现象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科学地解决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
具体地讲,解决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应当注意掌握如下几个基本观点: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原因与结果只能是相对的概念,同一现象在这个关系中是结果,在另一关系中又可能是原因。
(3)因果关系的顺序性。原因与结果在时间上先后次序是原因在前,结果在后。
(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任何刑事案件的因果关系都是具体的、有条件的。一种行为只有在某种特定的具体条件下,才能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因此,查明因果关系时,必须从现实的危害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
(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有时几个行为共同引起一个结果,即“一果多因”;有时一个行为可能产生几个结果,即“一因多果”。
(6)因果关系的必然性与偶然性。因果关系的必然性是指原因与结果之间有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联系;因果关系的偶然性,是指某种行为本身不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但在这一因果关系发展过程中,偶然又有其他因素介入,由于介入的原因而产生了另一种结果,这时也具有因果性,即偶然的因果关系。
(7)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犯罪的不作为同犯罪的作为一样存在着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不同的是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是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为前提的。
1. 我国刑法对几种特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这种精神病人,是指持续性的重度精神病患者。
(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是指发作性精神病和处于缓解期的重性精神病。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又称生理性醉酒人,是指因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志不清的人。
(5)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又聋又哑的人,即既聋也哑的人,不是聋而不哑或者哑而不能的人。盲人,是指丧失视觉的人,即双目失明的人,而非指单目失明的人。
我国刑法之所以对上述几种特定人规定(除醉酒人外)刑事责任与一般人不同,是考虑到他们的病况和生理缺陷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他们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我国刑罚的目的出发可以对他们从宽处理。但是,对极少数智力发育正常,完全具备责任能力,犯罪性质严重、手段狡猾、情节恶劣的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也可以不从宽处理。
3.答: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其主要特征有以下两个方面:(1)从其认识因素上来看,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从其意志因素上来看,间接故意是行为人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里,所谓放任的心理就是指行为人有意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发生了危害结果并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考察,间接故意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 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2) 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 在突发性事件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了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
4.答: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相同点:(1)二者在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不同点:(1)在认识因素上,间接故意对实际发生危害结果的现实性并未产生错误的认识,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虽然也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主观上认为存在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有利条件,认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不会成为现实性,也就是存在错误认识。(2)在意志因素上,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同时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希望危害结果不要发生,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5.答:犯罪的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起因。二者的联系主要体现在:(1)二者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的主观心理活动,都反映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及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2)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它源于犯罪动机,是犯罪动机的延伸和发展,而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3)二者有时反映的犯罪人非法需求是一致的。二者的区别在于:(1)二者形成的时间顺序不同。犯罪动机产生于犯罪目的之前,先有犯罪动机,后有犯罪目的。(2)同一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但犯罪动机却可能多种多样;(3)出于同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种不同的的犯罪目的,而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为多种犯罪动机所推动。(4)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动机则一般不影响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