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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题及答案八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1-18

  【案例二】

  郑怡人,女,20岁。方艳香,女,17岁。郑、方—二人以去缅甸游玩为名,多次通过体内携带海洛因回国内贩卖。后经线人举报,郑、方二人在又一次体内带毒时,被公安干警抓获。在尚未办理拘留证、搜查证的情况F,三名男警察与一名女警察对郑、方二人进行搜查,搜得美元400元、人民币3,000元以及两条金项链。随后,几名警察又对郑、方二人的人身进行检查,发现了郑、方二人的阴道与肛门内藏有用避孕套包裹着的海洛因。一位警察说:“这些证据被扣押了。”就将美元、人民币、金项链和海洛因放入一文件袋内拿走了。郑、方二人被拘留后,一名侦查人员分别对她们进行了讯问。在对郑怡人讯问时,侦查人员首先问:“你除了贩毒,还犯过什么罪?”讯问方艳香时,方艳香想让其父亲到场,侦查人员说:“法律规定汛问你时,其他人不得在场。”郑怡人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拖丁10天才安排会见。

  【问题】

  本案中哪些地方违反厂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参考答案】

  1.本案中的搜查程序有错误:

  (1)本案中,公安人员无证搜查错误。刑诉法规定,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2)本案中,公安人员搜查时,没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错误。刑诉法规定,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3)本案中,三名男警察与一名女警察对郑,方二人进行搜查错误。刑诉法规定,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4)本案中,公安人员未作搜查笔录错误。刑诉法规定,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员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如果被搜查人在逃或者其家属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2.本案中的检查程序有错误:

  (1)本案中,三名男警察与一名女警察对郑、方二人进行人身检查错误。刑诉法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本案中的人身检查不是为了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不应适用人身检查。

  (2)本案中,几名男警察对郑、方二人的人身进行检查错误。刑诉法规定,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3)本案中,公安人员未作人身检查笔录错误。刑诉法规定,人身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侦查人员和进行检查的法医或医师以及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3.本案中的扣押程序有错误,公安人员未履行任何法律手续。刑诉法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4.本案中的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有错误:

  (1)本案中,一名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错误。刑诉法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本案中,对郑怡人讯问时,侦查人员首先问:“你除了贩毒,还犯过什么罪?”错误。刑诉法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3)本案中,讯问方艳香时,方艳香想让其父亲到场,侦查人员说:“法律规定讯问你时,其他人不得在场。”错误。刑诉法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5.本案中,郑怡人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拖了10天才安排会见错误。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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