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题及答案五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2-26
中二、论述题
1.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有何显著特点?
答: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有两个显著的特点:
(1)刑法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最为广泛。刑法所保护的是所有受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它既涉及经济基础,也涉及上层建筑。而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所保护的、调整的只能是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所有部门法所保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同时借助于刑法的保护和调整。从这个意义上讲刑法是其他部门法得以贯彻实施的后盾或保证。
(2)刑法的强制性程度最为严厉。任何法律都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但是,所有其他部门法的强制方法都不及刑法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这种强制方法严厉。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其他任何法律都没有也不可能有这样严厉的强制性。
2.试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答: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不得定罪处罚。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的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3.试述我国刑法对属地管辖权的规定。
答: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主要规定于刑法第六条中。根据该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根据这一规定,凡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这里所说的我国领域应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我国租用船舶与航空器,以及我国的驻外使领馆。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情形有:
(1)犯罪的行为与结果都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2)犯罪的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而犯罪的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外;
(3)犯罪的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外,而犯罪的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这里所说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是指即使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但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则不适用刑法典。
一般认为,“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有:
(1)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特别规定;
(2)刑法第90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所制定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的特别规定;
(3)刑法施行以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4)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作出的例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