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四卷考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七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0-08
中【案例二】
案情:严某计划开一家餐厅,并开始着手选址、装修、聘请人手、进行培训等工作。同时向工商局提交了申办营业执照的申请,后有朋友告知还须申请卫生许可证,严某便按照要求,向卫生局提交了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但迟迟没有回复,而与他同期提交申请的张某早已拿到卫生许可证。严某向其询问,方知卫生局已经将卫生许可证的审批权限委托给了某卫生防疫站。严某便重新向卫生防疫站提出申请。而工商局在审查严某申请的过程中,发现严某的餐厅坐落在居民楼下,附近居民甚众。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卫生局的做法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如何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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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有居民王某、刘某住在严某计划开办的餐厅隔壁,认为其餐厅将会导致噪音、油烟、污染物等,干扰他们的日常生活,请问他们有什么权利,应如何主张?
3.卫生防疫站通过调查,觉得严某拟建的餐厅有卫生不合格之虞,在卫生防疫站正式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之前,严某应如何申请救济?
4. 如果卫生防疫站经过调查,正式对严某作出不颁发卫生许可证的决定,严某不服,想提起诉讼,该以谁为被告?理由何在?
5.如果严某不提起诉讼,想请求复议,该向谁提起?
【参考答案】
1.卫生局的做法不正确。如卫生局已经将权限委托给卫生防疫站,应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将严某的申请材料直接转交给卫生防疫站。
《行政许可法》第32条规定: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结合本案分析,卫生局将本属于自己的职权委托给卫生防疫站后,应履行告知义务或转交义务,以使相对人严某的申请能得到及时的处理,否则,卫生局的懈怠即构成了一种不作为,是对自己本该履行的义务的违反。
2.王某、刘某若认为严某开办餐厅将影响他们的日常生活,可以向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主张权利。
《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结合本案分析,王某、刘某认为严某的餐厅将会影响他们的日常生活,这样工商局颁发给严某营业执照的行为直接关系到他们的重大利益,王某、刘某也成为了工商行政许可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工商局应当告知他们有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而且工商局也应当同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王某、刘某的意见,并且在作出相关行政决定的时候参考该意见。
3.严某可以申请听证。《行政许可法》第46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应当举行听证;该法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制度是一项符合民主、公正、公开要求的制度,它保证公民在可能遭到行政机关作出对其不利决定时,有权通过听证制度进行陈述和申辩。
结合本案分析,工商局不拟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与申请人严某关系甚巨,所以在作出这一不利决定之前,要告知申请人严某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严某也可以主动要求。
4.严某应该以卫生局作为被告,来提起诉讼。本案是严某认为卫生防疫站的不予颁发许可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25条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案中,卫生防疫站是受卫生局委托行使相关职权,其行为的后果属于委托机关卫生局,在诉讼中也由卫生局作为被告来参与诉讼法律关系。
5.严某申请复议,应该向所在卫生局所在的人民政府或卫生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起。
受托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后果归属于委托机关,防疫站颁发许可证的行为的效果归属于卫生局。如要对该行为提出复议,则等同于对卫生局自身作出的行政行为提出复议,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别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所以本题中严某如请求复议,该向卫生局所属的同级人民政府或卫生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