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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题八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2-31

  【案情】:

  1996年10月15日,某市卫生防疫站的执法人员到糕点加工个体户张某的糕点加工房进行食品卫生检查,发现有多处不符合食品卫生标 准,如工作人员操作时未穿戴工作衣帽等。对此,卫生防疫站的工作人员作了食品卫生检查记录,并提出“限三天改进,罚款人民币300元”的处理意见,张某当 场签了字。工作人员当天扣留了张某的卫生许可证。10月18日,卫生防疫站对张某作出了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天送达张某。张在10月19日向市 卫生防疫站缴纳罚款300元。两天后,卫生防疫站派人到张某的糕点加工房进行检查,仍认为不符合要求,卫生许可证仍未发还给张某,要求张某两天内改进。 10月24日,卫生防疫站两次派人到张某的加工房去检查时,发现张某的加工房上锁,便派人通知张某第二天同去加工房检查改进情况,张以“没有时间”拒绝前 往。而且张某认为市卫生防疫站的行政处罚对事实的认定不准

  确,处罚过重,扣留卫生许可证没有法律依据,于是向直接主管市卫生防疫站的市卫生局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卫生防疫站的行政处罚决定,退还罚款,赔偿因扣留卫生许可证而造成的损失。但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请回答:

  【问题】:

  1.卫生防疫站有无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为什么?

  【正确答案】:

  卫生防疫站无处罚主体资格,因为卫生防疫站是卫生局一下属机构,不能独立对外作出行政行为,无行政主体资格。

  【解析】:行政法学上的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本案中卫生防疫站作为市卫生局的 一个下属机构,是不享有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活动的职权的,因而不是行政主体,其应以市卫生局的名义对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张某对卫生防疫站的处罚行为不服时应向谁申请复议?

试题来源:[2017国家司法考试在线题库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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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答案】:

  可向市政府或市卫生局的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

  【解析】:既然卫生防疫站不具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视为市卫生局的行政行为。对该行政行为不服,依《行政复议法》第12条之规定,可向市卫生局的同级人民政府即市政府或市卫生局的上级主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3.若张某提起诉讼,则应以谁为被告?

  【正确答案】:

  应以市卫生局为被告。

  【解析】:基于同样的道理,对该行政处罚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也应以市卫生局为被告。

  4.据查,扣留张某卫生许可证的法律依据是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个立法文件,则该扣留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合法。因为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扣留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措施。

  【解析】:依《行政处罚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因此,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对扣留卫生许可证这一行政处罚措施具有设定权。应当注意,扣留许可证与吊销许可证是两码事。

  5.本案中张某可否要求举行听证?为什么?

  【正确答案】:

  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因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可以应行政相对人的要求而举行。

  【解析】:依《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举行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共分为两类:一是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二是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对于任何行政处罚措施,行政机关都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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