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法律法规》备考题(二)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0-03-03
中参考答案
1.D【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建立并执行对非结算会员的限仓制度。
2.B【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3.A【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0年以上经验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学历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4.C【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八)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该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
5.D【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非法或者不当干预,不能正常依法履行职责,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期货公司发生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风险的,该人员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6.B【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活动,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7.C【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8.D【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9.A【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借人次级债务的,可以将所借人的次级债务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计入净资本。
10.C【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第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设置预警标准。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