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法律法规》强化练习及答案(六)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10-11
中参考答案及解析:
1.C【解析】根据《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8条规定,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D【解析】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结算负责人、制表人应当在风险监管报表上签字确认,并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上述人员对风险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意见和理由,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3.B【解析】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27条第2款规定,该报表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
4.C【解析】根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5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5.C【解析】根据《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39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拒绝中国期货业协会调查或检查,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
6.D【解析】因期货经纪合同无效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无效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责任的承担。
7.B【解析】不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机构因从事期货经纪业务而导致期货经纪合同无效,该机构按客户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的,收取的佣金应当返还给客户,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8.C【解析】根据《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第3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单位应当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将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贯穿于开户流程管理的各个环节,理性选择客户,不得为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投资者申请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9.B【解析】《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解释。
10.C【解析】《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自20i0年2月9日起生效。
11.D【解析】根据《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19条第2款规定,交易所在检查中发现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存在违规行为的,进行必要的延伸检查,并将有关违规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2.B【解析】在《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中,重大业务是指可能导致期货公司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发生10%以上变化的业务。
13.A【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自2007年4月18日起施行。
14.C【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优于预警标准并连续保持3个月的,风险预警期结束。
15.A【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目内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并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
16.D【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并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17.B【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期货公司采取的有关措施。
18.B【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自2007年4月20日起施行。
19.A【解析】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30条的规定~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理事会会议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
20.B【解析】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理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21.C【解析】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22.B【解析】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3.A【解析】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监察、交易、结算、交割、会员资格审查、纪律处分、调解、财务和技术等专门委员会。
24.A【解析】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会员制期货交易所各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其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由理事会规定。
25.A【解析】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33条的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明晰职责、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
26.A【解析】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期货公司股东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27.A【解析】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期货公司的股东质押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期货公司。
28.B【解析】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期货公司的股东决定转让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期货公司。
29.B【解析】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期货公司的股东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被冻结、查封或者被强制执行的,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应当在5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30.A【解析】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期货公司的股东决定转让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的,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应当在5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