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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知识点: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来源 :考试网 2017-04-29

2017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知识点: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一、概念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和“任意代理”。

  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

  三、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二)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

  【提示】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条件:有营业场所和资金;有专业技术力量,有可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1.民事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

  2.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3.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四、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五、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转托他人代理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3.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1)无权代理

  三种表现形式:始未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注意】如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则转化为有权代理;如果不追认,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

  (2)表见代理

  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代理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3)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4.不当或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委托书授权不明确;(2)损害被代理利益;

  (3)第三人故意行为; (4)违法代理。

  【记忆】谁有错就打谁的扳子,双方有错,双方一起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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