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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教材考点解析(22)

来源 :考试网 2016-09-28

  二、合同的订立考点解析

  1、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2)要约内容具体确定;

  (3)要约应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即告成立)。

  3、要约的方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行为三种。

  4、要约的生效:

  (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

  (2)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3)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

  5、要约的撤回

  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6、要约的撤销, 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7、要约不得撤销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8、要约失效:

  (1)当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3)期限届满而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改变(视为新要约)。

  9、要约邀请:

  (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但是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行为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10、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11、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本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本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不要求完全一致)

  12、实质性变更:

  (1)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

  (2)实质性变更:包括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的变更。

  (3)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13、承诺生效时间

  (1)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与要约生效规定完全相同)

  (3)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14、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时的承诺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15、承诺超期(要约人原因)

  (1)承诺超期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承诺导致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

  (2)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16、承诺延误(外部原因)

  (1)承诺延误是指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

  (2)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17、承诺的撤回

  (1)承诺可以撤回;

  (2)撤回时间:承诺发出之后,生效之前;

  (3)撤回承诺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提示: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是承诺却只可以撤回,而不可以撤销。

  18、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2)其它形式即行为推定形式,只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交易习惯许可或者要约明确表明时。

  19、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

  (1)该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与违约责任的根本区别):合同尚未生效,或者虽已生效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

  (2)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

  (3)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

  20、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主要有: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违反初步协议,未尽保护、照顾、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违反强制缔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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