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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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教材考点解析(20)

来源 :考试网 2016-09-19

  二十一、建设工程法律责任考点解析

  1、民事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2、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特殊侵权行为: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②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③建筑物及地上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3、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4、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赔偿损失是民事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责任; 没收财产是刑事责任

  6、罚款是行政责任;罚金是刑事责任

  7、听证程序

  (1)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3)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8、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一旦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9、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最轻的主刑是管制。 拘役与管制的区别。

  10、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11、工程建设领域三种犯罪

  (1)重大责任事故罪: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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