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教材复习笔记:2Z203010
来源 :考试网 2016-07-19
中(3)总承包招标和两阶段招标
对技术负责或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可以分两阶段招标:
⊙投标人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提交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
(4)交易场所
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2.招标基本程序、禁止肢解发包等
(1)招标基本程序:9步
⊙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上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通报行政监督部门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具备营业场所、资金、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评标专家库,其资格由国务院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许可、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开展代理业务,不得投标或代理投标、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咨询
⊙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
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内,书面形式通知
编制投标文件的期限:合理时间,招标文件发出---投标提交投标文件,最短不得少于20日
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时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不足顺延
投标有效期: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标底:招标人自行决定,一个项目一个标底,保密,设定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资格审查
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确定提交时间,不得少于5日,通过预审资格的申请人不得少于3人,否则重新招标
资格后审:开标后,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
⊙开标:
开标时间: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也可委托 公证机构
投标人少于3个,不得开标,重新招标
⊙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足见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组成:招标人代表、专家,成员5人以上的单数,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明白保密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在开标时公布,作为评标的参考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不超过3个,评标报告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中标和签订合同
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内容: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与招标投标文件一致
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终止招标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发布公告或书面通知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要退回
(2)禁止肢解发包
提倡实行总承包,禁止全部肢解分包;责令改正,处罚款工程合同价款的0.5%-1%
(3)招标人不得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3.投标人、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
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不收地区或部门限制,不得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投标人合并等及时书面通知招标人
(2)联合体投标
⊙特殊的投标人组织形式,适用于大型或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2个以上法人或组织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确定资质等级: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需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资格预审文件提交前组建
(3)投标文件
⊙内容: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机械设备
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联合体协议书、投标保证金、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分包项目情况表、资格审查资料、其他材料
⊙投标文件修改与撤回: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前,可以补充、修改、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书面通知招标人
⊙招标人拒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没有密封的投标文件
(4)投标保证金:现金或支票
⊙保证金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两阶段招标的:第二阶段提出提交投标保证金。撤回投标文件,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撤销的,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保证金
4.禁止串通投标和其他不当竞争
5.中标的法定要求和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1)公示中标候选人:收到评价报告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2)确定中标人:招标人确定(满足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投标价格最低)
(3)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4)报告投标投标情况: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15日内,提交书面报告至行政监督部门
(5)履约保证金(约定):中标人提交,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6)投诉与处理:知道之日起10日内投诉,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