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复习点总结
来源 :考试网 2016-07-07
中21 总承包资质:特级、一级、二级,应配备安全管理人员,6、4、3
专业承包资质:一级、二级和二级以下3、2
劳务分包资质:2人;
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分支机构:2人 6433222
总承包项目配置:
1)规模划分1万㎡以下不少于1人;1~5万㎡不少于2人;5万以上3人且按专业配备。
2)金额划分:5000万以下不少于1人;5000~1亿2人;1亿以上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
专业承包单位不应少于1人;
劳务分包单位按施工人员数量50~200人不少于2人。 按危险性增加不得少于5‰
22 施工单位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矿山工程2.5%;房屋建筑、水利工程(2%);市政、机电、公路工程(1.5%)
23 1~4级因工伤残补贴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1~4级分别为27、25、23、21个月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1~4级分别为:90%、85%、80%、75%本人工资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注:达到退休年龄停发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待遇低于津贴,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5~6级一次性补助:18、16个月;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由用人单位发津贴:70%、60%本人工资且不低于最低标准,否则用人单位补足。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工关系:工伤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10级:13、11、9、7个月工资,合同期满终止。本人提出解除合同获医疗、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6个月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倍上一年度国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有下列情形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丧失享受待遇条件、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
24 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1)国家强制标准:通用的安全、卫生、环保、重要的通用的、国家需要控制的 GB
2)行业强制标准:行业专用的安全、卫生、环保、重要的专用的、行业需要控制的 GB/T
25 必须实行监理的: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监理
26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统一监管。重大项目(发改委督查);重大技改(经贸委)
27 质量事故24小时内上报当地行政主管部门。重大质量事故上报到当地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别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程序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重大事故(安全)、特别重大(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监部门。
28 诉讼时效为1年的情形: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3)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5)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时效为4年。
29 上诉案件处理:
1)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查清改判。
3)遗漏当事人、违反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4)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
发回重审后,再次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30 法院不受理的诉讼:
1)国防、外交
2)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抽象行为)
3)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4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