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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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复习点总结

来源 :考试网 2016-07-07

  法规总结

  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序号

法律部门

包括的主要法律(特征:“法”)

制定机关

1

宪法

选举法、国籍法、组织法、区域自治法

全国人大

2

民法商法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投标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3

行政法

行政处罚、复议、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筑法等

4

经济法

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反垄断法、政府采购法

5

社会法

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矿山安全法

6

刑法

刑法

7

诉讼与非诉讼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

  2 行政法规:(授权)国务院(“条例”) 《×××管理条例》 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 地方性法规:1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实施、2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省人大常委批准后实施。(省人民政府所在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

  特征:《××市×××××管理条例》 例如《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自治区不选

  4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办法”、“规定”)

  5 地方规章:省政府、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市(××省)×××管理规定(办法)》

  6 法的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国务院裁决)

     省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大于行政区内较大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授权制定的法规(行政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裁决

     法律之间:新法与特别(法)规定不一致(人大常委);行政法规之间(国务院)

  7 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

  (四荒地除外:荒山、荒沟、荒地、荒滩使用权可抵)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育、医疗等公益设施

  (校办、医办企业除外)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的争议财产

  5)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8 刑法附加刑:1罚金2没收财产(行政处罚:没收非法财物)3驱逐出境4剥夺政治权利

  9 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 用地批准 手续 (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建筑工程规划两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签订合同)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需要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到账)。(区别来源已落实(招标审批手续),建设工程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

  8)规定的其他条件:需要监理和需要公安机关消防审核的消防设计(大型人员密集)

  注:主管部门收到申请15日内发证,3个月内开工,两次延期,最长9个月,超过自行废止。 可申请中止,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部门报告,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满1年,报发证机关核验。 规避办理,责令改正

  10 特级企业:注册资本3亿,净资产3.6亿;一级5、6千万;二级2、2.5千万;三级6、7百万。分总承包资质:3~4级12个资质类别;专业承包1~3、60;劳务分包1~2、13

  特级、一级(国务院主管部门许可);二级(省建设主管);三级(地级市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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