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复习重点:注册管理
来源 :考试网 2016-07-02
中(二)不予注册 (重点:见本笔记本P 对比表)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 申请在2个或2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 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 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出发尚未完毕的;
5、 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6、 因第5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法执行完毕之日起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3年的;
7、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到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 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 申请人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PS:记忆方法:关键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