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二建《建设工程法规知识》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033P167)
来源 :考试网 2016-04-17
中2016年二建《建设工程法规知识》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033P167)
1、概念:因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缺乏生效条件(意思表示真实),不利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判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可以请求也可以认倒霉;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2、导致原因:
种类 |
特点 |
重大误解 |
1、表意人由于误解做出意思表示 2、误解是重大的:○1对主要条款误解;○2误解后的合同会对其产生较大损失 3、由于自己的过错(不注意、不谨慎)产生误解(对方无故意欺诈或诱导) 4、并非表意人的故意 |
订立时显失公平 |
1、合同订立时就显示公平,不是签约后客观情况变化(如行情突变) 2、客观上利益严重失衡,超过法定界限如:民间借贷利息高于银行利息的4倍 3、受益一方主观上有利用对方(无经验、轻率等)的故意 |
欺诈、胁迫,未损害国家利益 |
1、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缔约; 2、未损害国际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的是无效合同) |
乘人之危 |
1、乘对方处于危难或者急迫之际逼迫对方 2、受害人因自身危难或者急迫而订立合同 3、不法行为人由此所获利益超过了法律允许的程度 |
【口诀】
重大误解失公平,欺胁乘危受害方
3、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含撤销和变更;主张变更的不能撤销;主张撤销的看情况)
撤销权主体 |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当事人双方享有;乘人之危、欺诈胁迫的,受害方单方享有 |
撤销权内容 |
1、可撤可不撤;2、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双方能协议一致可自行变更) |
行使范围 |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自始无效;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
|
撤销权的消灭 |
1、撤销权人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除斥期间)没有行使撤销权 2、明示、默示(如接收并使用明知有欺诈成分的产品)放弃撤销权 |
撤销后果 |
1、撤销前,合同有效;撤销后,效力溯及既往,合同自始无效 2、被撤销合同法律后果同无效合同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