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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二建《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1054P24)

来源 :考试网 2016-03-21

  2016年二建《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1054P24)★★★

  1、不动产的物权变动—登记主义

  我国是登记主义:即自登记时发生物权效力;注意:国有自然资源、法律另外规定(见3)除外。不动产物权=合同生效+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没影响。合同生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物权的生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登记不影响合同的生效:房产商一房两卖两个合同都有效,过户

  登记给谁,谁获得房屋产权。为防止这种情况,物权法同时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

  预告登记: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后,当事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登记后未经

  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登记失效条件:债权消失(如:不买了)

  或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能登记不登记)。

  2、动产的物权变动——交付主义

  动产物权变动我国采取的是交付主义。

  例外规定: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运输工具)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

  这些未经登记的动产物权非常脆弱。

  例1:张三买走了李四的一只羊,约定第二天交付购羊款200元,当晚张三将羊以150

  元价格转卖给了不知情的王五,并携款潜逃。张三卖羊时,羊的所有权为谁所有?李四是否

  有权向王五返还该羊?李四的权利应向谁主张?

  结论:没收到钱的情况下,让对方取走货,货款两空的风险很大。

  例2:张三将汽车卖给李四后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是汽车物权已经因交付而归属李

  四了),某日张三向李四借开该车,并趁机将该车卖给了不知情的王五,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车管所资料上的车主还是张三)。此时李四不能向王五主张对该车的动产所有权(即:不

  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注意:王五一定要是善意的,即不知情的。

  3、物权变动的特殊变动规定

  ○1因法律文书、政府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法律文书生效时物权变动,

  ○2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继承或受遗赠发生时物权变动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成就时取得或消灭物权(不需登记)

  【真题示例】、

  (二级10-74)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将( )作为抵押物的,其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A.交通运输工程 B.正在施工的建筑物 C.生产设备、原材料

  D.正在加工的工程模板 E.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级09-05)

  根据《物权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动产物权的转让,自( )起发生效力。

  A.买卖合同生效 B.转移登记 C.交付 D.买方占有

  (一级09-44)

  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自有的一幢房屋卖给乙,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购

  房款25%的违约金。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屋卖给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则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27。

  A. 若乙要求甲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B. 甲必须收回房屋并向乙方交付

  C. 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D. 乙不能要求甲实际交付该房屋,但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二级2010-74-BE

  二级2009-05-C

  一级2009-44-B,典型的一房二卖案例,两个合同都有效,合同形成债权;谁办理了登记,房子物权归谁。

  1.3.7.7物权的保护(1056P26)

  保护途径: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

  保护形式:1申请确权、2返还原物、3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4修理、重做、更换或恢

  复原状、5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违法的还应承担行政责任;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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