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二建《建设工程法规知识》建设用地使用权(1055P25)
来源 :考试网 2016-03-17
中2016年二建《建设工程法规知识》建设用地使用权(1055P25)★★
1、建设用地使用权
概念 |
依法对国家所有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范围 |
地表、地上、地下;后权不得损害前权 | |
设立方式 |
划拨 |
针对政府公务、军事、公益、基建等用地:不交钱,无期限,要严格限制 ;期限:无限制 |
出让 |
针对经营性用地:交出让金,有期限,多个有意者,应当招标、拍卖公开竞价 期限:居住70年,商(商业)旅(旅游)乐(娱乐)40年,其它50年 |
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
1 |
地上物所有权:除非有相反证据,楼随地 |
2 |
转让、互换、出资、赠予、抵押:即可流转;注意:要依法、不得超期、楼地一体处分 | |
3 |
获得补偿:使用权期内被征用、收回的,地上建筑要补偿、出让金要相应退还 | |
4 |
期满续期:仅对住宅用地自动续期;其余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从法定 | |
义务 |
1 |
履约:招拍挂拿地后要签约,应当书面(土地出让合同是“要式合同”) |
2 |
支付出让金:不交钱的构成违约,收地+赔偿 | |
3 |
不得改变土地用途:要改的话需要经批准的 | |
4 |
登记:设立、变更、注销都要登记 |
【真题示例】
(二级09-6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可以采取( )方式设立。
A.出租 B.出让 C.划拨 D.抵押 E.转让
二级2009-64-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