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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二建《建设工程法规知识》抵押权(1051P21)

来源 :考试网 2016-03-17

2016年二建《建设工程法规知识》抵押权(1051P21)

  1、抵押权概念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可以抵押的财产必须是可以流通的,我国土地所有权不能流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有条件流通)。

  2、不动产抵押权

  不动产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注意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即:抵押权=抵押合同+登记),在建工程可以作为抵押物(注意根据司法解释:施工单位的优先权优于抵押权人)。

  3、动产(浮动)抵押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债务人可以将现有、将有资产(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打包抵押,届抵押权行使时确定具体抵押财产(也称浮动抵押)。

  抵押权行使的时间:未能履行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或撤销、约定情形出现、严重威胁债权的其他情况。

  4、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1对买受人: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2对承租人:在先关系效力优先。

  5、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变更

  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自己的抵押财产的,其他担保人在该财产范围内免责,另有约定除外(体现主债务人的责任优先的公平原则和民事活动中意思自治原则);有多个抵押权人的,部分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变更抵押数额或者顺序,未经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

  例如:甲公司将其房产先后抵押给乙银行担保300万元债务、丙银行担保300万元债务、丁银行担保500万元债务,后经甲公司同意乙、丁银行交换了抵押顺序;到期后甲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房屋拍卖所得为600万元,则乙丙丁三银行各应得多少金额?(0/300/300)

  6、抵押权的实现—条件:债务人未能履行所担保债务或者发生约定条件

  1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

  2抵押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3折价、变卖(没有拍卖)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4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该土地上新增建筑物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先押地,后盖楼,一起卖,分别算)

  5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7、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

  如在6○1中,折价金额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规定)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如:甲公司将其房产先后抵押给乙银行担保300万元债务、丙银行担保300万元债务、

  丁银行担保500万元债务,后经甲公司同意乙、丁银行交换了抵押顺序;到期后甲公司不能

  履行债务,房屋拍卖所得为600万元,则乙丙丁三银行各应得多少金额?(0/3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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