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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二建《建设工程法规知识》掌握质权(2Z201052)

来源 :考试网 2016-03-15

  2016年二建《建设工程法规知识》掌握质权(2Z201052)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1、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放弃质权

  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不得擅自转质

  2、出质人的权利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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