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二建《建设工程法规知识》代理制度(1043P14)
来源 :考试网 2016-03-09
中2016年二建《建设工程法规知识》 1.3.3代理制度(1043P14)★★
1.3.3.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即:本人)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
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注意:
1、 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代理关系涉及的第三人;被代理可能是
无限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称),但是代理人一定得是完人。
2、 不是所有行为都可以代理(如登记结婚、劳动合同的履行等)
3、 有些代理,行为人必须具有规定的资质等条件才能成为代理人(如:代理招标)。
1.3.3.2代理的种类(委托、法定、指定,重点是委托代理)
代理种类 |
产生依据 |
主要特点 |
常见示例 |
委托代理 |
被代理人的授权 |
应明确代理人姓名、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委托人签章 |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监理、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公司员工(法定代表人除外)代表公司的签约行为 |
法定代理 |
法律的直接规定 |
全权代理(可以代理的都能代理)
|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婚精神病人的妻子/丈夫 |
指定代理 |
法院或有关机关指定而产生 |
多发生在诉讼中,(本质也是法定代理)
|
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侵权,法院在其均不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祖父母、外祖父中指定一人担任诉讼中的代理人 |
1.3.3.3代理人、被代理人责任的承担
导致责任原因 |
权利人处理 |
责任承担后果 |
1、授权不明 |
被代理人委托书授权不明 |
被代理人、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
2、无权代理 无权、越权、超期代理 |
○1被代理人追认或明知而不否认 |
被代理人承担,相当于有权代理 |
○2被代理人拒绝追认 |
行为人(即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表见代理”即本规定的例外) | |
○3第三人恶意且导致被代理人损失 |
第三人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
3、代理人失职滥权 应尽善良管理人之责 |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致使被代理人损失 |
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
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
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 |
4、代理事项/代理行 为违法 |
代理人明知委托事项违法,仍代理 |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
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反对 | ||
5、复代理(代理人将 代理事务又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
|
○1事前告知征得同意或被代理人事后追认 |
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
○2事前未告知或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认 |
代理人负民事责任 | |
○3上表○2例外:紧急且为了被代理人利益 |
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
【口诀】
不明串通知没权,违法转错共同连
注意:民法中的善意、恶意,与好坏无关,而是指当事人是否知情。
1.3.3.4表见代理(一级中的重要考点)
本质上是无权代理,但为保护善意第三人而要求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
表现形式 |
构成要件 |
法律后果 |
无代理权 |
1、无代理权 |
1、代理行为有效,即: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 2、被代理可向行为人追偿 |
超越代理权限 |
2、实施了代理行为 | |
代理期满后继续代理
|
3、善意相对人/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
【口诀】
没超终止订合同,有理相信代理(成)
注意:有理由一般是指行为人持有被代理盖章介绍信、空白盖章合同书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
1.3.3.5代理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 |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 |
1、期满或者完成委托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 4、有权机关取消指定 5、双方关系监护关系消灭(如离婚、解除收养关系) |
注意:被代理人发生3、4的情况不必然终止代理 |
注意:在法定、指定代理下,被代理人必是无限人 |
【口诀】
满完消辞死失终;恢复(两)死代理丧,取消监护关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