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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二建《建设工程法规知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042P13)

来源 :考试网 2016-03-09

  1.3.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042P13)★★

概念

 

公民或法人(主体)设立、变更、终止(变动)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分类 

依据是否必须采用特定形式 

要式法律行为:须书面、经过审批等:建设合同、专利转让 

不要式法律行为:民间小额借贷 

成立要件 

1、主体具有相应行为能力 

自然人:相应能力;无限人不相应的要法代的同意或者追认 

法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范,超营业范围不导致无效 

2、意思表示真实 

○1意思:内心真实期待+并愿意为法律所调整的法律结果; 

○2表示:发诸于外能被相对人获悉(不局限于是言语、文字) 

○3真实:内心意志=外在表示;不真实(客气等虚假表示、认

识错误)、不自由(被欺诈、胁迫的);但不是所有的意思表

示不真实都必然导致行为无效(有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

3、行为内容合法 

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4、行为形式合法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取法定的特定形式 

合同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且非常常见的一种,所以合同法中对合同成立要件的规定与民法通则中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规定完全一致。

  【口诀】

  要式行为由法定,书面公证加登记,要式行为有例外,自由决定不要式

  【真题】

  (二级2009-02)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分类,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B.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要式法律行为

  C.建设单位向商业银行的借贷行为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

  D.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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