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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二建《建设工程法规知识》教材讲义:安全生产法

来源 :考试网 2016-03-05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主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①安全生产保障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③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④生产安全试过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四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2.3.1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1081P57)

  【组织、管理、经济、技术四大保障】

  2.3.1.1组织保障措施

  1、建立安全保障体系

保障 

体系 

特殊单位 

矿山、建筑施工、涉及危险品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一般单位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

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专业服务 

  2、明确岗位责任

明确 

岗位 

责任 

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 

⑴健全建立责任制⑵制订具体规章制度规程⑶保证投入有效实施⑷监督、检查安全工作,消除隐患⑸制定实施事故应急预案⑹及时如实报告事故⑻发生重大事故时:组织抢救,协助调查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⑴对安全生产状况经常性检查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⑶不能处理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⑷检查处理记录在案 

 

对安全设施、 设备质量负责的岗位

设施设计质量 

负责岗位

设计单位、设计人员负责;涉及特殊单位的安全设计送审的,审查部门、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设施施工质量 

负责岗位

施工单位负责 

设施竣工验收 

负责岗位

验收单位及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安全设备质量 

负责岗位 

特种设备、装备,必须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经检测、检验合格后,取得使用证、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单位对其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2.3.1.2管理保障措施

人力 

资源 

管理 

主要负责人以及 

安全管理人员 

一般单位 

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 

特殊单位

考核合格方可任用 

一般从业人员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从业人员

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物力 

资源 

管理 

设备日常管理 

设置警示标志;设备质量符合国标、行标; 

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运转,记录签字 

设备淘汰制度 

 

项目、场所、设备转让管理 

不得出租和发包给不具备资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项目、场所的协调管理 

专门约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 

  2.3.1.3经济保障措施

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 

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对此予以保证 

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资金 

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保证劳防用品、培训所需资金

应当安排相关经费 

保证工伤社会保险所需资金

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 

  2.3.1.4技术保障措施

对新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管理 

对四新:采取相应安防措施;对从业人员专门教育培训 

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 

矿山、危险品储存等特殊项目的建设,应进行 

对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 

政府审批,实施监督 

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登记建档,定期检测,应急预案,报告备案 

对员工宿舍的管理 

不得与危险品同处一楼,保持安全距离;保证出入畅通 

对危险作业的管理 

安排专门人员现场管理 

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管理 

教育督促;如实告知 

对施工现场的管理 

多单位同区域生产经营,明确责任;指定专职安管检查协调 

  【注意】技术保障措施与物力管理措施容易混淆,前者多为对重大危险因素的具体规定,后者多为常见、一般性和抽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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