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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二建《建设工程法规知识》教材讲义:民法

来源 :考试网 2016-01-25

  1.3.4债权制度(1044P15)★★★

  1.3.4.1债的概念

  根据合同的约定(意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法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

  义务关系。

  债权就是一方当事人享有请求另一方当事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对方有履行之

  的义务(债权远不止要求“偿还欠款”的含义)。

  1.3.4.2债的发生依据

发生依据

解释说明

种类 

合同

当事人订立合同中的约定;引起债权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意定

侵权

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利

法定

不当得利

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依据获益,他人因此受到损失

法定 

无因管理

没有义务,为他人利益提供服务或者管理(损己利人)

法定

  1.3.4.3债的分类(补充知识)

分类标准

种类 

内容及示例 

按照债的设定及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 

意定之债 

合同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

法定之债

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失之债

根据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对债权或债务的承受情况 

按份之债 

多个债权人或债务人按照各自份额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 

连带之债

任一债权人都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任一债务人如被要求,都须履行全部债务;之后对外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内部分配或分担

  注意:连带之债,特别是连带债务(即“连带责任”)的“内部约定内部有效,不能对外”

  原则要重点掌握

  1.3.4.4债的消灭

1因履行而消灭  

清偿

2因抵消而消灭 

有法定抵消,必须是互负同种性质和质量的到期债务;约定抵消,协商一致即可 

3因提存而消灭 

无法向适格债权人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或法院裁决,债务人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超期不取收归国有 

4因混同而消灭 

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企业合并 

5因免除而消灭

债权人放弃债权 

 

6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

不是所有情况都适用,只包括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委托代理中代理人死亡、出版合同中撰稿人死亡;如果是普通债务,当事人死亡,清算期遗产。

  【真题示例】

  (一级07-72)

  甲建筑设备生产企业将乙施工单位订购的价值10万元的某设备错发错给了丙施工单位,几

  天后,甲索回该设备行交付给乙。乙因丙曾使用过该设备造成部分磨损而要求甲减少价款1

  万元。下列关于本案中债的性质的说法,正确的有( )

  A.甲错发设备给丙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B.丙向甲返还设备属于不当得利之债

  C.乙向甲支付设备款属于合同之债

  D.甲向乙少收1万元货款属于侵权之债

  E.丙擅自使用该没备对乙应承担侵权之债

  (一级07-73)

  甲、乙两个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双方约定,如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建设单位索赔,各

  自承担索赔额的50%。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确因质量原因索赔12万元,则下列关于此索赔

  和赔偿责任承担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如甲无过错,则其有权拒绝先行赔付

  B.建设单位可直接要求甲承担12万元

  C.建设单位可直接要求乙承担12万元

  D.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质量缺陷的过错方承担主要费任

  E.先行赔付的一方,有权就超出50%的部分向另一方追偿

  一级2007-72-BC本题较难,涉及的知识点较多

  一级2007-73-BCE主要是考“联合体投标后的责任原则”以及“连带责任承担的对内、对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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