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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二建《建设工程法规知识》教材讲义:民法

来源 :考试网 2016-01-25

民法

  1.3.1民事法律关系(1041P9)★★

  民事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不包括政治权利、民主权利)。

  平等主体:无管理、隶属关系;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1.3.1.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要素

 

 

主体

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参与者 

○1自然人(年龄、精神状况分为无、限、完人,16-18自食其力视为完人) 

○2法人(四条件-依法成立,财产经费,名称、组织、场所,独担民责) 

○3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

 

 

客体

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1财——资金+有价证券 

○2物—可支配且有用(被需要的客观实体) 

○3行为—要产生满足权利人要求的结果:物化or非物化 

○4非物质财富—智力成果、精神产品,多为知识产权 

 

内容

民事权利、义务 

法定权利、义务-如:人身权利 

约定权、义务-如: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 

  注意:我国规定:自然人是否有行为能力一般依据其行为地法律规定。

  【口诀】

  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与内容,权利义务归主体,民事能力做前提

  民事客体有三类,智力成果物(财)行为,

  1.3.1.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变更内容

具体分类

示例

1主体变更 

主体数目发生变化 

总包商将所承揽的业务进行分包

主体的改变 

如合同转让,由新的主体代替原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客体变更

客体范围的变更

如建设施工合同中,工程量的改变

客体性质的变更

新客体的改变,如工程项目由小桥改为涵洞

3,内容变更

权利增加

意味另外一方义务的增加

 

权利减少

意味另外一方义务的减少

  1.3.1.3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1自然终止

履行完毕,即清偿 

 

2协议终止

即时协商 

事后达成一致

约定终止条件

事先约定终止的条件和权利人,当条件成就时,有权人可单方终止协议

违约终止

不可抗力或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或守约方可解除合同,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1.3.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042P13)★★

概念

 

公民或法人(主体)设立、变更、终止(变动)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分类 

依据是否必须采用特定形式 

要式法律行为:须书面、经过审批等:建设合同、专利转让 

不要式法律行为:民间小额借贷 

成立要件 

1、主体具有相应行为能力 

自然人:相应能力;无限人不相应的要法代的同意或者追认 

法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范,超营业范围不导致无效 

2、意思表示真实 

○1意思:内心真实期待+并愿意为法律所调整的法律结果; 

○2表示:发诸于外能被相对人获悉(不局限于是言语、文字) 

○3真实:内心意志=外在表示;不真实(客气等虚假表示、认

识错误)、不自由(被欺诈、胁迫的);但不是所有的意思表

示不真实都必然导致行为无效(有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

3、行为内容合法 

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4、行为形式合法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取法定的特定形式 

合同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且非常常见的一种,所以合同法中对合同成立要件的规定与民法通则中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规定完全一致。

  【口诀】

  要式行为由法定,书面公证加登记,要式行为有例外,自由决定不要式

  【真题】

  (二级2009-02)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分类,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B.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要式法律行为

  C.建设单位向商业银行的借贷行为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

  D.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

  二级2009-0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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