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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章节讲义:1Z304016

来源 :考试网 2019-07-21

  1Z304016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合同成立后,符合生效要件,则合同有效,如条件有瑕疵,则根据瑕疵具体情况的不同,合同的效力又区分成不同的类型,具体见图1Z304010-1。

  一、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内容或者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不受到法律保护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特征是:

  (1)具有违法性;

  (2)具有不可履行性;

  (3)自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无效合同的类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中包含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排除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协议排除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将构成无效合同;对于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商品的价格等。

  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

  (二)无效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无效,是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免责条款。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主体不合格)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主体不合格)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订立合同的程序不合法)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四)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4.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进一步总结:

  (1)竣工验收合格:给钱;

  (2)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验收合格的,给钱,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后验收不合格的,不给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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