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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海南省引进中小学优秀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政策解读

来源 :海南省教育厅 2017-05-10

  一、为何要实施中小学优秀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引进工程?

  答:海南省委、省政府始终坚持优先发展教育,近几年不断加大教育投入,完成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基础性建设,有力推动了海南教育大发展。但是,海南教育的整体质量和水平与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实现科学发展、绿色崛起的需要还有差距,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省优秀校长、骨干教师的数量还不能满足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海南发展的根本在教育,办好教育关键在教师,在满足学校硬件条件的基础上,有必要尽快解决我省优秀校长、骨干教师欠缺的问题。通过引进优秀中小学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既能迅速增加优秀人才数量,优化教育人才结构,又能发挥引进人才示范带动作用,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2009-2012年,我省为思源实验学校面向全国公开招聘了3批优秀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这批校长和教师的引进为海南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带来了先进的教育理念和丰富的学校管理经验,对当地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产生了示范和引领作用,成效显著,受到各方面肯定。

  为了贯彻落实省六次党代会提出的“把引进和培养好校长、好教师作为一项战略工程”的要求,参照思源学校的成功经验,省政府决定从2015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实施中小学优秀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引进工程,面向全国(不含本省)引进中小学优秀校长60名、学科骨干教师240名(执行中可根据需求变化情况,调整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的结构比例)。通过引进人才带动学校教师共同进步,打造优质学校。

  2015年—2016年,我省连续两年实施了引进工程,全国各地报名踊跃,经过努力,共有38名校长和171名骨干教师引进到岗工作。目前,引进的校长教师已在我省工作了一段时间,他们都很快融入到当地的教育工作中,不仅带来先进的教育理念,还以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扎实的工作作风赢得了当地的认可,用人学校面貌也发生了初步变化。事实证明,实施教育人才引进工程,是我省拓宽教育人才引进渠道,创新教育人才引进方式,加强我省校长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育人才队伍质量的有效途径。

  二、中小学优秀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引进工程由哪些部门参与实施?

  答: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组成省级引进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引进工作的宏观指导,提供政策和经费支持。各市县也要成立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引进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管理、考核等工作。

  三、引进中小学优秀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有何具体目标?

  答:选择公办中小学校,作为引进优秀校长、学科骨干教师的学校。通过面向全国引进校长和若干名学科骨干教师组成的团队,用3年时间,将义务教育学校建成省级规范化学校,将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建成省一级学校。对已经是省级规范化学校或省一级学校,则用3年时间将学校建设成管理更加精细化,办学特色更加鲜明,教育教学质量更加优良,在当地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学校。

  四、2017年有何引进计划?

  答:2017年,引进工程被列为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设立引进岗位176个(校长岗位17个、学科骨干教师岗位159个)。其中:高中89个,初中57个,小学30个,在学段指标分配上符合我省高中学校应对高考改革、骨干教师较为紧缺的实际;国定、省定贫困地区107名,在地区指标分配上做到了向贫困地区倾斜。

  五、2017年引进中小学优秀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有何条件?

  答:我们将引进学校分为县中及省一级学校、其他完全中学(含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等四种类型,对引进条件进行了细化,具体如下:

  (一)基本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思想政治素质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熟悉教育教学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具有与引进职位要求相符合的教师资格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身体健康,未出现过违法违纪行为。

  (二)县中及省一级学校

  1、校长资格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小学高级教师(原中学高级)及以上职称。年龄男53周岁以下、女48周岁以下,获得特级教师称号的可适当放宽年龄至55岁。

  (2)具有10年以上(含10年)教龄,5年以上(含5年)校级领导任职经历,原则上近3年内任校级领导。如近3年内已不担任校级领导,须曾任校级领导,且任职期间业绩比较突出,现在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业务主管部门任职。

  (3)曾被地级市(含地级)以上组织、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评为名校长、骨干校长、优秀校长及相当荣誉;或任职学校被评为地级市一级学校或同层次学校。

  (4)所主持的教育教科研成果,获得地级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教育学会等教研业务部门和团体的奖励(业绩突出者可适当放宽)。

  2、高中学科骨干教师资格条件

  (1)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具有国民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小学高级教师(原中学高级)及以上职称;年龄男53周岁以下、女48周岁以下,获得特级教师称号的可适当放宽年龄至55岁,如果年龄在40岁以下,职称可放宽至中小学一级(原中学一级)。

  (2)具有10年以上(含10年)教龄,现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3)曾被地市级及以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为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及相当荣誉,或具有特级教师荣誉称号,或被地级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评为教学导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或担任地级市及以上示范高中或一级学校或同层次学校学科组长、年级组长、备课组长。

  (4)教育教科研成果获得地级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教育学会等教研业务部门和团体的表彰(奖励)。

  (二)其他完全中学(含高级中学)

  1、校长资格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小学高级教师(原中学高级)及以上职称。年龄男53周岁以下、女48周岁以下,获得特级教师称号的可适当放宽年龄至55岁。

  (2)具有10年以上(含10年)教龄,5年以上(含5年)校级领导任职经历,原则上近3年内任校级领导。如近3年内已不担任校级领导,须曾任校级领导,且任职期间业绩比较突出,现在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业务主管部门任职。

  (3)曾被县级(含县级)以上组织、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评为名校长、骨干校长、优秀校长及相当荣誉;且任职学校被评为县级一级学校或同层次学校。

  (4)所主持的教育教科研成果,获得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教育学会等教研业务部门和团体的奖励(业绩突出者可适当放宽)。

  2、高中学科骨干教师资格条件

  (1)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具有国民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小学高级教师(原中学高级)及以上职称;年龄男53周岁以下、女48周岁以下,获得特级教师称号的可适当放宽年龄至55岁。如果年龄在40岁以下,职称可放宽至中小学一级(原中学一级)。

  (2)具有10年以上(含10年)教龄,现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3)曾被县级及以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为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及相当荣誉,或具有特级教师荣誉称号,或被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评为教学导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或担任县级及以上示范高中或一级学校或同层次学校学科组长、年级组长、备课组长。

  (4)教育教科研成果获得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教育学会等教研业务部门和团体的表彰(奖励)。

  三)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

  1、校长资格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小学高级(原中学高级)及以上教师职称。年龄男53周岁以下、女48周岁以下,获得特级教师称号的可适当放宽年龄至55岁。

  (2)具有10年以上(含10年)教龄,5年以上(含5年)校级领导任职经历,原则上近3年内任校级领导。如近3年内已不担任校级领导,须曾任校级领导,且任职期间业绩比较突出,现在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业务主管部门任职。

  (3)曾被县级(含县级)以上组织、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评为名校长、骨干校长、优秀校长及相当荣誉;且任职学校被评为县级规范化学校或同层次的学校。

  (4)所主持的教育教科研成果,获得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教育学会等教研业务部门和团体的奖励(业绩突出者可适当放宽)。

  2、学科骨干教师资格条件

  (1)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具有国民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小学高级教师(原中学高级)及以上职称;年龄男53周岁以下、女48周岁以下,获得特级教师称号的可适当放宽年龄至55岁。如果年龄在40岁以下,职称可放宽至中小学一级(原中学一级)。

  (2)具有10年以上(含10年)教龄,现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3)曾被县级及以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为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及相当荣誉,或具有特级教师荣誉称号,或被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评为教学导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或担任县级及以上规范化学校或同层次学校学科组长、年级组长、备课组长。

  (4)教育教科研成果获得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教育学会等教研业务部门和团体的表彰(奖励)。

  (四)小学

  1、校长资格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中小学一级教师(原小学高级)及以上职称。年龄男53周岁以下、女48周岁以下,获得特级教师称号的可适当放宽年龄至55岁。

  (2)具有10年以上(含10年)教龄,5年以上(含5年)校级领导任职经历,原则上近3年内任校级领导。如近3年内已不担任校级领导,须曾任校级领导,且任职期间业绩比较突出,后到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业务主管部门任职。

  (3)曾被县级(含县级)以上组织、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评为名校长、骨干校长、优秀校长及相当荣誉;且任职学校被评为县级规范化学校或同层次学校。

  (4)所主持的教育教科研成果,获得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教育学会等教研业务部门和团体的奖励(业绩突出者可适当放宽)。

  2、小学学科骨干教师资格条件

  (1)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具有国民教育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中小学一级教师(原小学高级)及以上职称;年龄男53周岁以下、女48周岁以下,获得特级教师称号的可适当放宽年龄至55岁。

  (2)具有10年以上(含10年)教龄,现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3)曾被县级及以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为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及相当荣誉,或具有特级教师荣誉称号,或被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评为教学导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或担任县级及以上规范化学校或同层次学校学科组长、年级组长、备课组长。

  (4)教育教科研成果获得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教育学会等教研业务部门和团体的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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