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师考试《保险经济》重点:保险的基本原则
来源 :考试网 2017-02-08
中保险的基本原则
考试目的
通过对本章的考试,检验考生对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派生原则、近因原则的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及实际应用能力。
考试内容
(一)保险利益原则
掌握保险利益的概念、保险利益确立的要件、保险利益的效力、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种类及具体认定、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确立原则和具体种类;熟悉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物权、债权和负有法律上的责任都可以作为保险利益;了解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的几种具体情况,如继承、转让和破产。
(二)最大诚信原则
掌握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人如何履行说明义务、如实告知义务的含义、告知义务人、告知的时间与范围、如实告知义务的免除、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除斥期间;熟悉如实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保证的含义与分类、保证的起源与适用保证与告知的区别和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应了解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含义。
(三)损失补偿原则
掌握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派生的代位原则和分摊原则的含义、损失补偿的范围和方式;熟悉代位原则的含义、种类、代位求偿权的含义和适用范围、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代位求偿权的行使、物上代位权的含义、物上代位权产生的两种主要情形;了解分摊原则。
(四)近因原则
掌握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原则的具体运用;熟悉在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害、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损害、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损害和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近因的认定;了解确定近因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