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筑师《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教材讲义:第五章第四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9-27
中三、总体规划
⑴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结合工业企业所在区域的技术经济、自然条件等进行编制,并应满足生产、运输、防震、防洪、防火、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职工生活设施的需要,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⑵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有条件时,必须与城镇和邻近工业企业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修理、综合利用及生活设施等方面协作。
⑶厂区、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防洪排涝、废料场、尾矿场、排土场、环境保护工程和综合利用场地等,应同时规划。当有的大型工业企业必须设置施工生产基地时,亦应同时规划a
⑷工业企业分期建设时,总体规划应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的关系。近期集中布置,远期预留发展,分期征地,严禁先征待用。
⑸联合企业中不同类型的工厂,应按生产性质、相互关系、协作条件等因素分区集中布置。对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厂,必须采取治理措施,其有害物质排放的浓度,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⑹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和方法》以及有关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规定,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卫生防护距离用地应尽量利用原有绿地、水塘、河流、山冈和不利于建筑房屋的地带。
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经常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
⑺产生开放型放射性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的防护要求,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放射防护规定》的规定。
⑻生产民用爆破器材,产生爆破振动和爆破冲击波的工业企业与保护对象之间的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等有关规定。
⑼产生高噪声的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的规定。
⑽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的规划,应符合工业企业总体规划要求,并应根据生产需要、当地交通运输现状和发展规划,结合自然条件与总平面布置要求,全面考虑,统筹安排。且应便于经营管理,兼顾地方客货运输,方便职工通勤。
⑾工业企业厂外道路的规划,应符合城镇规划或当地交通运输规划。并应合理地利用现有的国家公路及城镇道路。厂外道路与国家公路或城镇道路连接时应使外线短捷,工程量小。
⑿工业企业厂区与居住区、企业站、码头、废料场以及邻近协作企业等,应有方便的交通联系。
⒀沿江、河取水的水源地,应位于排放污水及其他污染源的上游、河床及河岸稳定而又不妨碍航运的地段,并应符合河道整治规划的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的位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高位水池应设在地质良好、不因渗漏溢流引起坍塌的地段。
⒁厂外的污水处理设施,宜位于厂区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与厂区和居住区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沿江、河布置的污水处理设施,尚应位于厂区和居住区的下游。
⒂总变电站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应便于输电线路进出,靠近负荷中心或主要用户;
②不得受粉尘、水雾、腐蚀性气体等污染源的影响。并应位于散发粉尘、腐蚀性气体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和散发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③避免布置在有强烈振动设施的场地附近;
④应有运输变压器的道路;
⑤地势较高,避免位于低洼积水地段。
⒃工业企业居住区宜集中布置,或与邻近工业企业协作组成集中居住区。必要时,也可集中与分散相结合。
①在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下,居住区宜靠近工业企业布置。当工业企业位于城镇郊区时,居住区宜靠近城镇,并与城镇统一规划。
②居住区最远边缘到工厂最近出入口的步行时间,不宜超过30min。当超过上述步行时间时,宜设置交通工具口
③向大气排放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位于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④居住区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在山坡地段布置居住区时,应选择在不窝风的阳坡地段。
⒄废料场及尾矿场应位于居住区和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防止对周围环境污染。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①含有有害有毒物质的废料场,尚应选在地下水位较低和不受地面水穿流的地段,并应采取治理措施,避免对土壤和水体的污染。
②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料场,必须位于远离城镇及居住区的偏僻地段,确保其地面和地下水不被污染,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放射防护规定》的规定。。
⒅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应在露天采场境界以外就近设置。对分期开采的矿山,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设在远期开采境界以内;条件允许的矿山,应设置内部排土场;
②应利用沟谷、荒地、劣地,避免迁移村庄;
③应选择在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
④应避免对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⑤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岩土,应分别堆存,并为其创造有利的装运条件。
⒆排土场的总容量,应能容纳矿山所排弃的全部岩土。排土场宜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⒇排土场最终坡脚线与村庄、铁路、公路、高压输电线路等设施的安全距离,应根据其地基强弱、地面坡度、排弃物料的性质、排弃方式、降雨情况等因素确定。当排土场稳定条件较好,且堆置总高度<50m时,其安全距离宜为最终堆置高度的1.0~1.5倍;当排土场有不稳定因素或堆置总高度大于50m时,其安全距离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当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后,其安全距离可以减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