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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筑师《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教材讲义:第五章第四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9-27

  二、厂址选择

  ⑴厂址选择必须符合工业布局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前期工作的规定进行。

  ⑵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废料场及环境保护工程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

  ⑶厂址选择应对原料和燃料及辅助材料的来源、产品流向、建设条件、经济、社会、人文、环境保护等各种因素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应对其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

  ⑷厂址宜靠近原料、燃料基地或产品主要销售地。并应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厂外铁路、公路、港口的连接,应短捷,且工程量小。

  ⑸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且用水、用电量特别大的工业企业,宜靠近水源、电源。

  ⑹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

  ⑺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⑻厂址应满足工业企业近期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和适宜的地形坡度。并应根据工业企业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适当留有发展的余地。

  ⑼厂址应有利于同邻近工业企业和依托城镇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修理、综合利用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

  ⑽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凡位于受江、河、湖、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地带的工业企业,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

  ⑾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得选为厂址:

  a.地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区;

  b.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c.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d.爆破危险范围内;

  e.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厂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g.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

  h.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i.对飞机起落、电台通信、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j.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

  k.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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