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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二级注册建筑师法律法规讲义第二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1-16

  熟悉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及注册建筑师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一、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执业与继续教育

  (一)注册建筑师考试规定

  依据《注册建筑师条例》、《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注册建筑师考试规定内容如下。

  1.注册建筑师考试的组织实施

  国家实行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七条)

  注册建筑师考试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和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实 行全国统一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部署,省、自 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注册建筑师考试者,应当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交纳报名费和考务费。报名费和考务费由申请者个人支付,在报名时一并交纳。经审查不符合考试条件,不准参加考试的,退回考务费。(《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凡参加注册建筑师考试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建筑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后,统一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报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 理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例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即考试资格相关规定),方可准予参加考 试。(《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经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全部科目在有效期内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注 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持有有效的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者,即具有申请注册建筑师注册的资 格,可称为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者,未经注册,不得称为注册建筑师,不得执行注册建筑 师业务。(《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持有者,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五年内未经注册,且 未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其证书失效。按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被取消注册建筑师执业考 试合格资格者,其证书失效。(《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例10 经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全部科目在有效期内考试合格,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单位是( )。

  A.国务院

  B.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C.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D.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答案:C

  2.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资格

  符合工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一) 具有建筑学或者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相近专业,是指大学本科以上建筑学的相近专业,包括城市规划和建筑工程专业。

  (二)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或者相近专业大学毕业以上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 关业务3年以上的;所称相近专业,是指大学专科建筑设计的相近专业,包括城乡规划、房屋建筑工程、风景园林和建筑装饰技术专业。

  (三)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四年制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 以上的。

  (四)具有建筑设计技术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 上的;相近专业,是指中等专科学校建筑设计技术的相近专业,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装饰、城镇规划和村镇建设专业。

  (五)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本条 例履行前已取得高级、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设计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可以按照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以上所指相关业务,是指规划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古建筑修 复、建筑雕塑、有特殊建筑要求的构筑物的设计,以及建筑设计技术咨询、建筑物调查与 鉴定、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等。(《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九条、《注 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及第三条第二款、《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十条)

  3.考试内容

  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内容包括:场地设计、建筑设计与表达、建筑结构与设备、建筑 法规、建筑经济与施工等。考题由上述内容分成若干科目组成。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为二 年。(《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二)注册建筑师注册规定

  依据《注册建筑师条例》、《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注册建筑师的注册规定 内容如工。

  1.注册资格的获取

  ● 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可以申请注册。(《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十一条)

  ● 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二级注册建筑师名单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 关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关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 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十五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照本条例 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 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十四条)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分别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 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或者二 注册建筑师证书。(《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十六条)

  建筑设计单位或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不得对有注册建 筑师资格,且符合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者不予办理注册手续;也不得对不符合条例和实施 细则规定者办理注册手续。建筑设计单位或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 员会,不得对应撤销注册的注册建筑师,不予办理撤销注册手续;也不得对不应撤销注册 者办理撤销注册手续。(《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撤销注册的二级注册建 筑师名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注册建筑师必须向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缴纳注册管理费。二级注册建筑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缴纳(其中l0%上交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例11 注册建筑师必须向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缴纳注册管理费,二级注册建筑师向哪个单位缴纳会费( )。

  A.建设部

  B.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C.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D.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答案:C

  注册管理费用于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支出。(《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 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 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 有国务院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十三条)

  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者,可申请注册。申请注册,须提交下列材料:

  ● 注册建筑师注册申请表;

  ● 申请人的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原件,证件白签发之日起超过五年 的,应附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 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申请注册报告;

  ● 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的聘用合同;

  ● 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遵守国家法律和职业道德,以及工作业绩的证明材料,该 证明材料由申请人自提㈩申请之日前,最后一个服务期满二年以上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方为有效;

  ● 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者申请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 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填写注册建筑师注册申请表;

  ● 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并上 报有关部门;

  ● 申请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关材料,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勘 察设计工作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后,送交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核;

  ● 申请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关材料报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并签 署意见后,送交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核;

  ● 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核认定,该申请注册者,五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注 册的情形,即可为其办理注册手续。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对批准注册的二级注册建筑师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全国通用。注册建筑师受其执业的建筑设计单位委派,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地方依法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不需要异地再次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二条)

  与注册建筑师证书或执业专用章有关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换发新的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院)从事建筑专业教学并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从事建筑设计,不得受聘于其他建筑设计单位。在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工作期间,允许申请注册。获准注册的人员,在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连续工作不得少于二年。准予注册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校(院)从事建筑专业教学并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的总人数的40%。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例12 下列关于高等学校(院)从事建筑专业教学并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如申请注册,则其受聘单位为( )。

  A.不能受聘于任何一家设计单位

  B. 只能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

  C. 可以受聘于任何一家设计单位

  D. 国家没有相关规定

  答案:B

  2.注册资格的撤销

  已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

  ● 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 受刑事处罚的;

  ● 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 分的;

  ● 自行停止注册建筑师业务满二年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对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 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十八条)

  撤销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 聘用单位、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建筑师协会,或有关单位及个人提出 建议;

  ● 原批准其注册的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委员会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 原批准其注册的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批准撤销注册,收回并核销注册建筑师证 书和专用章。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注册建筑师调离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负责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并在 解聘日后的30日内,交回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销。(《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六条)

  注册建筑师自被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专用章之日起,不得继续执行注册建筑师 业务,不再称为注册建筑师。(《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3.注册资格的延续

  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 内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十七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注册。(《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十九条)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由聘用单位于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继续注册手续。继续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 申请人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和遵纪守法简况;

  ● 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 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继续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 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

  ● 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原批准注册的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 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认定该注册建筑师五条例第十三条

  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即可为其办理继续注册手续。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筑师离退休后,若需继续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应首先接受原单位返聘,其注 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继续有效。原单位不再返聘,应负责收回其注册建筑师证书和 执业专用章,并在离退休之日后的30日内,交回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销。(《注册建 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注册建筑师因工作单位变更或撤销注册等原因,间断在原注册时所在的建筑设计单位 执业后,如被其他建筑设计单位聘用,需重新办理注册手续。重新注册按照本实施细则第 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三)注册建筑师执业与继续教育规定

  依据《注册建筑师条例》、《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规定 内容如下:

  1.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 建筑设计;

  ● 建筑设计技术咨询;

  ● 建筑物调查与鉴定;

  ● 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条)

  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二条)

  二级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范围只限于承担国家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等级分级标准三级(含三级)以下项目。五级(含五级)以下项目允许非注册建筑师进行设计。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所在建筑设计单位的业务范围。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与其所在建筑设计单位的业务范围不符时,个人执业范围服从单位的业务范围。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例13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当中不包括( )。

  A.建筑设计

  B. 建筑物调查与鉴定

  C. 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D. 勘察设计

  答案:D

  2.注册建筑师与建筑设计单位

  注册建筑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建筑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一条)此 条款所称建筑设计是指:

  ● 房屋建筑设计;

  ● 除条例的第二十条(二)、(三)、(四)外的房屋建筑设计的其他相关业务。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注册建筑师执行业务,由建筑设计单位统一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注册建筑师条 例》第二十三条)

  因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筑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建筑设计单位有权向签 字的注册建筑师追偿。(《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四条)

  建筑设计单位承担民用建筑设计项目,须由注册建筑师任项目设计经理(工程设计主 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承担工业建筑设计项目,须由注册建筑师任建筑专业负责人。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施行后,凡没有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单位,1998年12月31日前,允许与有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单位签订合同,聘请相应级别的 注册建筑师代审、代签建筑设计图。1999年1月1日后仍没有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的 建筑设计单位,将按规定降低或撤销其建筑设计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另行制定。(《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建筑设计单位聘用注册建筑师必 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签订聘任合同。注册建筑师在聘任期内需要调离时,也必须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解除聘任合同。(《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3.证书与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 章》是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证明,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仿制、涂改。(《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凡属国家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等级分级标准四级(含四级)以上项目,在建筑工程设计 的主要文件(图纸)中,除应注明设计单位资格和加盖单位公章外,还必须在建筑设计图的 右下角,由主持该项设计的注册建筑师签字并加盖其执业专用章,方为有效。否则设计审查部门不予审查,建设单位不得报建,施工单位不准施工。(《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注册建筑师只能在自己任项目设计经理(工程设计主持人、设计总负责人,工业建筑 设计为建筑专业负责人)的设计文件(图纸)中签字盖章;不得在他人任项目设计经理(工程 设计主持人、设计总负责人,工业建筑设计为建筑专业负责人)的设计文件(图纸)中签字 盖章,也不得为他人设计的文件(图纸)签字盖章。(《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经注册建筑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的设计文件(图纸),如需要修改设计,必须征得 原签字盖章的注册建筑师同意,并由该注册建筑师执业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经注册建筑师 签字盖章的设计变更手续,方可修改设计。

  如遇特殊情况,修改设计时无法征得原签字盖章的注册建筑师同意,可由该注册建筑 师执业的建筑设计单位委派本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代行签字盖章。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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