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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命题规律与例题:第九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7-25

  八、三个“应通过”原则(施工监理)

  1. 建设单位与实施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1)在委托工程范围内,甲乙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单位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2)施工单位所有报审手续都应报给项目监理机构,由监理方审核处理,对于监理方无法决定权的事项,监理方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再正式签署。

  2. 在施工监理的情况下,有对设计单位的要求或对设计问题提出重要意见,应通过建设单位提出。

  3. 监理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工作联系应通过总包单位进行,而不是直接找分包沟通。

  (1)对分包部分的工程质量、进度,监理同样应进行直接跟踪监督,但在监控、纠偏时应通过总包单位进行。

  (2)分包单位在施工中发生问题,由总包单位负责协调处理,必要时监理单位协助解决。

  (3)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分歧时,以总包合同为准。

  (4)分包合同不能解除总包方对总包合同的义务。

  (5)因分包合同发生索赔,一般由总包单位出面处理,涉及总包合同中建设单位义务和责任时,总包方要通过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由监理工程师调节。

  九、监理单位应有所为而有所不为原则

  有所为:

  1.为建设单位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

  2. 对承建单位根据合同进行监督和管理“三控、两管、一协调和安全监理。

  3. 做事独立、公正、自主

  有所不为:

  1. 不要代替施工单位完成应由他们完成的事宜,如编制和实施施工方案等,监理单位不编只审(施工总进度,若建设单位平行发包,无总包时,施工总进度计划应由监理方编制),尊重施工单位的合理决策。

  2. 不直接设计、不直接施工、不能修改设计。

  3. 不向建设单位承包造价。

  4. 不参与承包商的利益分配。

  5. 服务对象只是建设单位。

  6. 监理单位不具有建设工程重大问题的决策权,涉及超过监理权限的文件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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