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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章节精讲:第二章第二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6-19

  4.质押

  4.1 质押的概念

  4.2 质押的分类

  4.3 质押的设立

  4.1 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质押后,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

  4.2 质押的分类(两大类)

  4.3 质押的设立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5.留置

  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债务人) 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置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对方财产为前提,并且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履行期。

  【关注点】留置的相关规定

  ■必须依法行使,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

  ■能够留置的仅限于动产 ,且仅基于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债权

  6.定金

  ■ 概念

  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 形式

  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

  ■ 生效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 数量

  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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