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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章节精讲:第二章第二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6-19

第二节 合同担保

  1.担保的概念(四主体两合同)

  2.保证

  2.1 保证的概念

  2.2 保证的方式

  2.3 不能作保证人的机构

  2.4 保证合同的内容

  2.5 保证的范围

  2.6 三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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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保证的概念

  【特别注意】

  ·债务人自己不能做保证人,只能由第三人充当

  2.2 保证的方式

  【特别注意】一般保证中如何判断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

  经审判或仲裁,并强制执行,仍无法履行债务时,才可以认为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

  【2014年真题】根据《担保法》,关于保证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保证法律关系只有两方参加

  B.对债权人而言,一般保证比连带责任保证更能保护其利益

  C.如果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则按连带责任保证处理

  D.债权人应当在要求债务人之前先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担保方式。选项A,保证法律关系至少必须有保证人、被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三方参加。

  选项B,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只有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且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更能保护债权人利益。选项D,一般保证债权人必须先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只有当债务人确实无法履行债务时,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要区别情况。参见教材P10。

  【2013年真题】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应按一般保证承担责任

  B.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可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C.主合同的债务人经审判应履行债务后,债权人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D.主合同的债务人经审判应履行债务,且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权人才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担保方式。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期限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选项AC错误,选项D是描述的一般保证。参见教材P10。

  【2012年真题】关于保证方式的说法正确的有( )。

  A.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B.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则为一般保证

  C.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则为连带责任保证

  D.一般保证是指债务人没有按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

  E.一般保证是指债权人必须首先要求债务人履行

  『正确答案』ACE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担保方式。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则为连带责任保证,参见教材P10。

  【2011年真题】施工企业的分公司未经授权,为建设单位购买材料付款事宜,向材料供应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对于该担保的有效性及可能产生结果的处理,正确的有( )。

  A.保证合同无效

  B.材料供应商应当要求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C.材料供应商可以要求施工企业赔偿损失

  D.材料供应商可以要求建设单位付款

  E.材料供应商应当要求施工企业承担担保责任

  『正确答案』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担保方式。A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签署合同,但法律后果由法人即施工单位承担。所以保证合同有效。 B施工单位的分公司与建设单位之间是连带保证责任,所以材料供应商既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施工单位的分公司承担责任,但由于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所以可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责任。C材料供应商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承担保证责任,但不能要求其赔偿损失。参见教材P10。

2.3 不能作为保证人的机构(三类)

不能作保证人的机构

例外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与职能部门

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国家机关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013年真题】关于保证人资格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作为保证人

  B.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作为保证人

  C.医院可以作为保证人

  D.学校不得作为保证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担保方式。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能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参见教材P10。

  2.4 保证合同的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的方式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的期间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2.5 保证的范围(五类,在合同中可约定)

  ■主债权

  ■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

  2.6 三类特殊情况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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