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监理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精选试题(4)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12-10
中参考答案:
1.(1)事件 1 中,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具体如下:
①总监理工程师做法的不妥之处:总监理工程师指令甲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后,立即与设计单位联系。(2分)
②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建设单位要求总监理工程师修改施工图并签署变更文件,交甲施工单位执行。(2分)
(2)项目监理机构收到甲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后,正确的处理程序如下:
①总监理工程师报建设单位;
②建设单位联系设计单位;
③设计单位修改施工图并签署设计变更文件;
④建设单位收到设计变更文件后转交项目监理机构;
⑤总监理工程师向甲施工单位发出工程变更单。(2 分)
2.(1)事件 2 中,总监理工程师向甲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正确。(1 分)
理由:甲施工单位属于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与甲施工单位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总监理工程师的所有指令均发给总承包单位。(1分)
(2) 事件 2 中,总监理工程师向乙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不正确。(1 分)
理由:乙施工单位是分包单位,乙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没有合同关系。(1 分)
(3) 工程施工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在发出整改通知后,甲、乙施工单位既不整改也未回函答复,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总监理工程师应采取下列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整改完毕后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 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3 分)
3.(1)事件 3 中,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正确。(1 分)
(2)理由: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 31.1 条规定,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可提出变更涉及的追加合同价款要求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相应调整合同价款。第 31.2条规定,如果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 14 天内,未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本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为 2 年,事件 3 中,甲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才将事件 1中基础工程设计变更所增加的费用列入工程竣工结算申请,显然,已远超出 14 天的时限要求,故总监理工程师拒绝变更基础工程价款的做法是正确的。(2 分)
说明: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4.事件 4 中,应向建设单位移交的资料包括:(1)、(3)、(4)、(5)。(1 分) 不需要向建设单位移交的资料是:(2)。(1 分)
由监理单位保存的资料包括:(1)、(4)、(5)。(1 分) 不需要监理单位保存的资料是:(2)、(3)。(1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