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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备考习题及答案(3)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1-24

  参考答案

  案例

  答题要点

  1.首先监理方的做法不恰当,延期3天才发开工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承包方的行为也不规范,应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本例中,监理方迟发开工令的时间是可以补偿的,工期是可以顺延的。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要求不予支持,工期不能顺延。开工令迟发3天和承包方机械故障要求停工7天的时间重合,因此,不发生经济补偿问题,也不存在工期顺延问题。

  2.监理工程师对于要求基础施工分包可以允许,但部分主体工程分包是不能同意的。

  根据有关法规对工程分包的规定,其要点有:

  (1)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2)主体工程不能分包,主要工程量必须由承包人完成。不允许承包人将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出去。

  (3)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工程,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需提请监理工程审查其资质与能力,审查同意后方允许分包人进场施工。

  (4)工程分包不解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5)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工程分包款应由承包人支付。

  3.承包单位的做法不正确。因为工程分包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提供的图纸份数是由业主免费提供的。而施工承包单位要求额外多提供的2套图纸费用则应由承包人支付。由于业主延迟提交图纸而使施工延误了一周,监理工程师应同意按实际影响工期的天数给承包方延长工期并补偿由此导致承包方窝工的经济损失。

  5.监理不能同意其索赔要求。因为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和对承包人施工进度的认可,不免除或不减轻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的缺陷所应承担的责任。

  6.承包方的做法正确,符合一般合同规定的预付款管理程序。因为一般合同规定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可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本例承包人在预付时间未收到后的第8天发出书面要求的通知符合规定。在开工后第10天承包方停止施工,也符合一般合同规定在发出要求预付通知后7天(相当于开工后第8天)仍未见预付时可以停止施工的规定以及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贷款利息和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

  案例二

  1.不正确(0.5分)。

  理由:依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定,(1)建筑安装工程费(或检验试验费)中不包括构件破坏性试验费(0.5分);(2)建筑安装工程中的临时设施费不包括试验用房修建费用(0.5分)。

  2.(1)要求建设单位支付保管费合理(0.5分)。

  理由: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0.5分),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施工单位负责保管,建设单位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0.5分)。

  (2)要求建设单位支付检验费合理(0.5分)。

  理由: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0.5分),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由施工单位负责检验,建设单位承担检验费用(0.5分)。

  (3)要求建设单位支付二次搬运费不合理(0.5分)。考试大考试网

  理由:二次搬运费已包含在措施费(或直接费)(1分)中。

  3.(1)B工作停工3天:应批准工期延长3天(0.5分),因属建设单位原因(或因属非施工单位原因)(0.5分),且工作处于关键线路上(0.5分);费用可以索赔(0.5分),应补偿停工损失=3天×30工日×50元/工日+3天×10台班×200元/台班=10500元(0.5分)。

  (2)C工作停工5天:工期索赔不予批准(0.5分),停工损失不予补偿(0.5分),因属施工单位原因(0.5分)。

  (3)E工作停工6天:应批准工期延长1天(1分),该停工虽属建设单位原因(0.5分),但E工作有5天总时差(0.5分),停工使总工期延长1天;费用可以索赔(0.5分),应补偿停工损失=6天×20工日×50元/工日+6天×5台班×200元/台班=12000元(0.5分)。

  4.若构件质量检验合格,由建设单位承担(2分);若构件质量检验不合格,由施工单位承担(2分)。

  5.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使B工作和E工作停工,造成总工期延长4天(1分),工期提前120+4-122=2天(1分),施工单位应获工期提前奖励(0.5分),应得金额==2天×3000元/天=6000元(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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