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人力资源管理员专业技能卷及答案
来源 :考试网 2017-05-18
中三、综合题
8、丰华公司近几年在总裁周聪的带领下发展迅速。然而同时,一向运行良好的组织结构开始阻碍了公司的发展。公司原先是根据职能来设计组织结构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营销、生产、人事、采购、研究与开发等部门。随着公司的壮大,产品已经从单一的电视机扩展到冰箱、洗碗机、热水器、空调等诸多电器。旧结构已经无法适应产品的多样性。职能部门之间矛盾重重,主要决策均需要周聪亲自做出。于是周聪决定根据产品种类将公司分成九个独立经营的分公司,每一公司经理对各自经营的产品负有完全责任,只要能盈利,总部就不再干涉分公司的具体运作。但是公司重组后总裁感觉到很难再对每个分公司实行充分的控制了,各分公司经理常常不顾总公司的方针政策,各自为政,而且分公司之间在采购、人事等职能方面也出现了许多交叉重叠。周聪认识到他在分权方面有些过分,下令收回分公司经理的一些职权,并强调了总裁对以下事项具有最终决策权:
(1)超过10万元的支出;
(2)新产品的研究与开发;
(3)营销战略的制定;
(4)重要人员的任命。
职权被收回后,分公司经理纷纷抱怨,有人递上了辞呈。周聪当然明白这一举措极大地挫伤了分公司经理的积极性,但也没有更好的办法。
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丰华公司重组前后的组织结构各属于什么类型?
(2)两种组织结构各有什么样的优缺点?
(3)总裁在两次职权划分时,各有什么样的失误?
参考解析:
(1)丰华公司在重组前是职能制结构;重组后是事业部制结构。
(2)丰华公司重组前后两种结构的优缺点分别如下。
①职能制结构的优点
a.提高了企业管理的专业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
b.由于每个职能部门只负责某一方面工作,可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对下级的工作提供详细的业务指导。
c.由于吸收了专家参与管理,直线领导的工作负担得到了减轻,从而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考虑组织的重大战问题。
d.有利于提高各职能专家自身的业务水平。
e.有利于各职能管理者的选拔、培训和考核的实施。
②职能制结构的缺点
a.多头领导,政出多门,不利于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造成管理混乱,令下属无所适从。
b.直线人员和职能部门责权不清,彼此之间易产生意见分歧,互相争名夺利,争功诿过,难以协调,最终必然导致功过不明,赏罚不公,责、权、利不能很好地统一起来。
c.机构复杂,增加管理费用,加重企业负担。
d.由于过分强调按职能进行专业分工,各职能人员的知识面和经验较狭窄,不利于培养全面型的管理人才。
e.这种组织形式决策慢,不够灵活,难以适应环境的变化。
③事业部制结构的优点
a.权力下放,有利于最高管理层摆脱日常行政事务,集中精力于外部环境的研究,制定长远的全局性的发展战规划,使其成为强有力的决策中心。
b.各事业部主管摆脱了事事请示汇报的规定,能自主处理各种日常工作,有助于增强事业部管理者的责任感,发挥他们搞好经营管理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的适应能力。
c.各事业部可集中力量从事某一方面的经营活动,实现高度专业化,整个企业可以容纳若干经营特点迥异的事业部,形成大型联合企业。
d.各事业部经营责任和权限明确,物质利益与经营状况紧密挂钩。
④事业部制结构的缺点
a.容易造成组织机构重叠、管理人员膨胀的现象。
b.各事业部独立性强,考虑问题时容易忽视企业整体利益。
(3)对总裁在两次职权划分时的失误分析如下。
①第一次划分职权时,周总没有考虑稳定性与灵活性的原则、目标统一性原则以及分工协作原则。这样职权划分过于宽松,权力下放范围太大(重要的人事,采购等职能),容易造成以下问题。
a.各部门的经营活动太过自由,逐渐脱离总部的管理,背向企业的战发展方向。
b.各部门经理职能重叠,协调困难,使得人力重复安排,物力重复使用。
在采取事业部的组织结构时,要做到有的放矢,做到分权与集权相统一,既保证一定的总部控制力,又要能调动了各部门经理的积极性。
②第二次划分职权时,周总没有考虑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原则、统一指挥原则以及责权相对等原则。这次职权划分过于严谨,下放的权力太少(如不应把新产品的研究与开发、营销战的制定这两项权力收回等),没有发挥事业部制的优点,造成以下问题。
a.权力太少,自由不够,各部门经理无法尽情发挥自己的能力,从而极大地打击了他们的积极性。
b.没有减轻总部的压力,总经理没有摆脱日常事务,无法集中精力思考企业的战问题。事业部是根据产品性质不同划分的,如果把新产品的研究与开发权力收回,很难发挥事业部制的效果,另外不同产品的有其针对性的营销战,这两项工作下放到各部门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9、2013年5月I5日,孙红在译名达公司工作就有3年零6个月了,其工作岗位是组装调配工。该年3月1日,企业引进流水线装置投入生产,经过10天培训,孙仍不能胜任工作。4月15日企业人力资源部主管与其谈话,调整其工作岗位为车间清洁员,被孙红拒绝,要求二次进行培训上岗。企业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对其培训后考核仍是不合格。为此仍安排其岗位为车间清洁员,孙红未打招呼离岗,至此企业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交给他,并表示,如果接受企业变更工作岗位的建议,企业将维持劳动关系到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孙红没有理睬回答。鉴于此情况译名达公司于2013年5月15日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孙红不接受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申诉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维持原劳动关系。
(1)请对上述案例提出您的分析意见。
(2)该企业对此事的处理有哪些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参考解析: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孙红在经过两次培训后,仍不能达到上岗要求,且孙红不服从企业的岗位安排,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可以解除与孙红的劳动合同。
2.在该案中,企业有些做法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孙红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要求,且不愿接受岗位调整,企业从书面通知到正式解除和孙红的劳动合同之间不足30天的时间,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如果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额外支付孙红一个月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孙红已经在该公司工作了3年零6个月,因此,该公司应向孙红支付四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案例中的企业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交给孙红,并说,如果接受企业变更工作岗位的建议,企业将维持劳动关系到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这一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规定。如果孙红接受变更工作岗位的建议,该企业应与孙红以书面的形式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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