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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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法律法规重点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5-23

      1、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过程及审批时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了解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和重新审核的有关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

      21、了解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围;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余见课本)

      22、了解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建议的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原则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建议或调整建议:

      (一)以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建设项目投资性质、立项主体、建设规模、工程特点等因素为依据,分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和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两类规定审批级别;

      (二)对化工、印染、酿造、化学制浆、农药、电镀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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