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选考试

导航

2016年公选领导干部考试法律知识考点-行政法6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8-14

  公务员的考核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公务员处分

  《公务员法》第56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公务员的辞退

  《公务员法》第83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如确定该公务员不能胜任现职工作,一般应安排与其实际能力相适应的其他工作。公务员拒绝接受安排的,才可以予以辞退。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 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分享到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