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相关知识》第九章辅导:第二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11-29
中第二节 保险公司
一、保险公司的概念和组织形式
(一)保险公司的概念
保险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业务的公司。
(1)依法设立。《保险法》、《公司法》等。
(2)专门从事保险业务。
(3)保险公司是按照公司业务范围的标准来划分的一种公司。
(二)我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两种:一是股份有限公司 ,二是国有独资公司 。
二、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
(1)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2亿元 );
(3)具备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除上述条件外,设立保险公司还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三、保险的业务范围
同一保险人:财险-寿险不得兼营 。
原因:
①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业务不完全相同,同时兼营对保险人不利;
②保护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利益的需要。兼营,可能导致寿险的基金,被用于财险的赔偿,对于寿险的被保险人不公平;
③实际情况的需要。
四、保险经营规则
具体:分业经营,同一保险公司不得同时经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 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 和意外保险业务 ;必须依法办理再保险 ;必须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和公积金;必须提存保险保障基金 ;必须保证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必须依法动用保险资金;不得瞒骗有关人员;必须建立保险精算制度 ;必须妥善保管法定的资料(如会计账簿)等。
五、保险业监管
保监会,代表国家对保险活动和从事保险活动的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一)保险业监督管理的必要性
(1)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需要
1)保险业是负债性很强的行业;
2)保险合同是长期合同;
3)保险业是专业性很强的行业。
(2)保险是特殊行业
(3)维护社会安定的需要
(4)国际交往的需要
(二)保险业监管的内容
监管内容:对保险公司设立和业务范围的监管;对保险公司解散、破产等变更事项的监管;对保险公司制订商业保险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管;对保险公司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的监管;对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业务情况的监管;对保险公司会计报告的监管;以及对保险公司危及偿付能力时进行接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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