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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第四章考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11-06

  第一节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1.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又称为开发商、发展商、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

  2.一般具有高投入、高风险、回报周期长、综合性强、关联效应大等特征。

  3.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记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适应房地产开发经营需要的固定的办公用房;

  3.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资质
等级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时间(年)

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
(万m2

连续几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

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万m2

专业管理人员(人数)

 

其中:

中级以上职称管理人员

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一级
资质

≥5

≥30

5

≥15

≥40

≥20

≥4

二级
资质

≥3

≥15

3

≥10

≥20

≥10

≥3

三级
资质

≥2

≥5

2

 

≥10

≥5

≥2

四级
资质

≥1

 

已竣工的建筑工程

 

≥5

 

≥2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程序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的条件不低于四级资质的条件。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延长期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一)管理机构

  统一管理: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辖内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二)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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